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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 效力状态: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新农(渔业)罚﹝2023﹞26号 |
张民生使用禁用的渔具捕鱼案 |
张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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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4日早上5时,当事人张民生驾驶竹排在石马江新邵县小塘镇姚口渡村河段放地笼网捕鱼。2023年8月24日早上6时49分左右,张民生去河中收早上放的地笼网,准备收网的时候,被新邵县农业农村局、小塘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竹排1艘、划船竿1根,木桨1根,地笼网2副,渔获物小杂鱼0.52千克。已在现场处理销毁。 |
处罚种类: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元)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新邵县工商银行大坪营业网点(帐号:2490234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农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新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23年9月8日新邵县农业农村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
2 |
新农(渔业)罚﹝2023﹞27号 |
李果贤使用禁用的渔具捕鱼案 |
李果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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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4日早上6时40分,当事人李果贤驾驶铁皮船在石马江新邵县新田铺镇石马江河段放双重刺网捕鱼。2023年8月24日早上8时10分左右,李果贤去河中收早上放的双重刺网,准备收网的时候,被新邵县农业农村局、新田铺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执法人员现场查获铁皮船1艘、划船竿1根,双重刺网2副。铁皮船已在现场处理销毁。 |
处罚种类: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元)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新邵县工商银行大坪营业网点(帐号:2490234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农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新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23年9月8日新邵县农业农村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
3 |
新农(渔业)罚﹝2023﹞25号 |
何中华使用禁用的渔具捕鱼案 |
何中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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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4日上午5时,当事人何中华驾驶塑料渔船在石马江新邵县小塘镇姚口渡村河段放双重刺网捕鱼。2023年8月24日早上6时12分左右,何中华去河中收早上放的双重刺网,准备收网的时候,被新邵县农业农村局、小塘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塑料渔船1艘、划船竿1根,双重刺网2副,已在现场处理销毁。 |
处罚种类: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元)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新邵县工商银行大坪营业网点(帐号:2490234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农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新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23年9月8日新邵县农业农村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
4 |
新农(渔业)罚﹝2023﹞23号 |
刘言武使用禁用的渔具捕鱼案 |
刘言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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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言武于2023年8月20日20时50分左右在新邵县资江一桥下游200米处使用路亚竿、泥鳅活饵钓鱼。2023年8月20日23时8分,被新邵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装有泥鳅活饵的路亚钓鱼竿1根,渔获物翘嘴鲌3条。 |
处罚种类:1、没收禁用的渔具:使用泥鳅活饵钓鱼的路亚竿1根;2、没收渔获物:翘嘴鲌3条;3、罚款人民币贰仟玖佰元整(¥2900.00元整)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新邵县工商银行大坪营业网点(帐号:2490234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农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新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23年9月8日新邵县农业农村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
5 |
新农(渔业)罚﹝2023﹞19号 |
邓全平使用禁用的渔具捕鱼案 |
邓全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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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9日晚上21时许,当事人邓全平划着一个充气轮胎在资江新邵县严塘镇江溪村河段使用粘网放网,2023年7月10日早上7时许,去河中收2023年7月9日晚上21时许放在资江河中的粘网时,被新邵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粘网1副,轮胎1个。当事人划轮胎靠岸的时候,轮胎侧翻,粘网掉进河里,轮胎已经被当事人扎烂扔掉 |
处罚种类: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元)。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新邵县工商银行大坪营业网点(帐号:2490234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农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新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23年9月8日新邵县农业农村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