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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效力状态: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新农(动监)罚〔 2023〕30号 |
新邵县生猪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生猪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和收购没有畜禽标识的生猪案 |
严礼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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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4日17时30分,新邵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对新邵县生猪定点屠宰场场内栏舍进行检查,情况如下:进场左边第1、2、5间有39头生猪无耳标,中间第3、5间有24头生猪没有耳标,东头间有一栏11头生猪无耳标,过道1头生猪无耳标,共计75头无耳标无检疫票证。左边第4间有14头生猪耳标号抽检为1431361-02996254,系娄底市生猪,不能提供检疫票证。 |
处罚种类:罚款45492.00元。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三条,《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八条、《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二、第三款、《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畜牧)“序号13”、(屠宰)“序号4”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新邵县工商银行大坪营业网点(帐号:2490234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农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新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23年11月6日新邵县农业农村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
2 |
新农(屠宰)罚〔 2023〕31号 |
新邵县金舟生猪定点屠宰场出厂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案 |
杨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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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9月6日早上5时30分,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查获在新田铺镇金舟生猪定点屠宰场外500米的马路上查获一辆刘勇驾驶的三轮车上装有无检验印讫的40公斤生猪产品,另一个人刘和平开的长安小面包车装有50公斤生猪产品没有两章两证,根据刘勇、刘和平提供的付款收据每公斤生猪产品22元,刘勇付款880元,刘和平付款1100元。这2人运载生猪产品共90公斤无两章两证,没有检疫检验就出场。 |
处罚种类:罚款4500元。处罚依据:违反了《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屠宰)“序号13”。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新邵县工商银行大坪营业网点(帐号:2490234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农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新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23年11月6日新邵县农业农村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