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新农(渔业)罚﹝2023﹞43号 |
陈文德、刘永超、刘辉辉、刘益、闫存粮、刘财、石丰丰使用电鱼方法捕鱼案 |
陈文德、刘永超、刘辉辉、闫存粮、刘财、刘益、石丰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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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4日凌晨0时许,当事人陈文德、刘永超、刘辉辉、刘益、闫存粮、刘财、石丰丰在西洋江新邵县雀塘镇龙头村龙头坝河段驾驶铁船使用电鱼方法捕鱼。2023年12月14日凌晨2时许,被新邵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和新邵县森林公安局执法民警现场查获,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电鱼工具1套:包括铁船1艘现场勘验长3.48米、宽1.26米,骆驼蓄电池2台 、BW双核变频电源66000型DC12V1台 ,连接线9.8米、导电线长5米 ,传电竿1根长6米,捞鱼竿1根长4.2米,划船竿1根,长4.32米,运船车1辆;渔获物:大鲤鱼3尾,1尾重6.7千克,1尾重6.6千克,1尾重6.7千克,小计合重17.3千克;小鲤鱼10尾,小草鱼1尾重7.45千克;27尾小杂鱼、8尾鲫鱼重5.75千克,渔获物共49尾,总重量重30.5千克。 |
处罚种类:1、没收捕鱼工具:电鱼工具1套(铁船1艘,骆驼蓄电池2台 、BW双核变频电源66000型DC12V1台 ,连接线9.8米导电线长5米;传电竿1根,捞鱼竿1根,划船竿1根);2、没收渔获物:大鲤鱼3尾,1尾重6.7千克,1尾重6.6千克,1尾重6.7千克,小计合重17.3千克;小鲤鱼10尾,小草鱼1尾重7.45千克;27尾小杂鱼、8尾鲫鱼重5.75千克;3、对陈文德、刘永超、刘辉辉、刘益、闫存粮、刘财、石丰丰共罚款人民币玖仟捌佰元整(¥9800.00元)。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3的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新邵县工商银行大坪营业网点(帐号:2490234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农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新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24年4月11日新邵县农业农村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