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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效力状态: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新农(渔业)罚﹝2024﹞33号 |
当事人危益林使用电鱼设备电鱼案 |
危益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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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1日22时10分左右,当事人危益林在江口村农田水渠、田里肩背背包式电鱼设备使用电鱼方法捕鱼。23时33分左右,被新邵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背包式电鱼设备一套。 |
处罚种类: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元)。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新邵县工商银行大坪营业网点(帐号:2490234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农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新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24年11月13日新邵县农业农村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