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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效力状态: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新农(渔业)罚﹝2024﹞38号 |
当事人邓慢文、罗冬晴、罗艺文、唐军华使用电鱼方法电鱼案 |
邓慢文、罗冬晴、罗艺文、唐军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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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2日凌晨0时10分左右,当事人邓慢文、唐军华、罗冬晴、罗艺文在新邵县新田铺向阳桥附近河段驾乘铁船使用电鱼方法捕鱼。凌晨4时10分左右,被新邵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执法人员现场查获:锂电池1台、渔民之家多功能脉冲逆变器一台、不锈钢船一艘、推动器一个、捞网一个、氧泵一个,渔获物:共计5.9千克。 |
处罚种类: 1.没收捕鱼工具:锂电池1台、渔民之家多功能脉冲逆变器一台、不锈钢船一艘、推动器一个、捞网一个、氧泵一个; 2.没收渔获物:共计5.9公斤; 3、对当事人邓慢文、罗冬晴、罗艺文、唐军华共计罚款人民币捌仟贰佰捌拾捌元整(¥8288.00元)。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四款、《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新邵县工商银行大坪营业网点(帐号:2490234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农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新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24年12月23日新邵县农业农村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