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2024年新邵县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12.27)
文件名称: 【农业农村局】2024年新邵县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12.27)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20007/2025-00768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公示 公开责任部门: 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4-12-27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4-12-27 效力状态: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新农(渔业)罚﹝2024﹞41号

当事人谢海军、严新文使用电鱼方法捕鱼案

谢海军、严新文

2024年10月5日22时左右,当事人谢海军、严新文在国家种质资源水生生物保护区石马江流域新邵县新田铺镇大禹庙河段携带电鱼设备使用电鱼方法捕鱼。23时20分左右,被新邵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电鱼设备一套、渔获物:2.2千克。

处罚种类:1、没收捕鱼工具:超威锂电池1台、海鲨多功能脉冲逆变器一台、捞网一根;

2.没收渔获物:共计2.2千克;

3、对当事人谢海军、严新文共计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新邵县工商银行大坪营业网点(帐号:2490234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农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新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1227日新邵县农业农村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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