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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 效力状态: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新农(农产品)罚〔2024〕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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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邵阳广裕富硒农产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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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名称 或姓名 |
邵阳广裕富硒农产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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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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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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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2024年6月24日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抽检邵阳广裕富硒农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两批次(抽样基数共计6000枚)鸡蛋,检测结果氟苯尼考含量分别为:报告编号24NJ0687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与氟苯尼考胺之和计)44.4ug/kg;报告编号24NJ0686 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与氟苯尼考胺之和计)75.3ug/kg 。依据《GB/T20366-2006》、《GB31658.20-2022》、《GB31660.5.2019》检测,按照《GB31650.1-2022》、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60号判定,所检样品检测氟苯尼考标准(以氟苯尼考与氟苯尼考胺之和计)限量值≤10 ,判定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以及第三十六款第(二)项“(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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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和依据 |
处罚种类:一、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 二、罚款50100元。罚没款金额合计为53700元。 处罚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规定。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产品质量安全)“序号:9;违法情节: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并处五万以上七万以下罚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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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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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2025年4月8日新邵县农业农村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