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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效力状态: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新农(农药 )不罚〔2025〕1 号 |
新邵县坪上镇天喜飘飘百货商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蚊香案 |
新邵县坪上镇天喜飘飘百货商行 |
92430522MA7JDQAR38 |
佘情情 |
2025年1月7日上午10时40分,新邵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依法对新邵县坪上镇天喜飘飘百货商行检查,发现该百货商行经营的蚊香(商标为“一扫光”)标签上的有效期与农药登记证上的质量保证期不一致 ,当事人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及《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销售的这两种蚊香均在质保期2年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 |
处罚种类: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同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25年4月1日新邵县农业农村局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