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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 效力状态: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新农(屠宰)罚〔2024〕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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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陈爱祥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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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名称 或姓名 |
陈爱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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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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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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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2024年 11月 1日 6时 30分,新邵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潭府乡下潭村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陈爱祥在潭府乡下潭村家中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当事人不能提供《生猪定点屠宰证》。执法人员经对现场查获的生猪产品进行称重:74.15Kg、69.9Kg、76.3Kg、82.2Kg、78.9Kg、71.2Kg、73.45Kg、75.10Kg,生猪产品合计601.2公斤。陈爱祥提供了新邵县潭府乡洪福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证明其中300公斤肉品为潭府乡洪福村民杨跃中当天委托陈爱祥为他办理丧事代宰。本机关依法认定当事人陈爱祥从事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数量为301.2公斤,根据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地区2024年11月1日生猪产品市场价格,本机关认定当日生猪产品价每公斤20元,货值金额为602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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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和依据 |
处罚种类:1、责令当事人陈爱祥立即关闭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场所;2、没收查封扣押的生猪产品301.2公斤。3、没收查封扣押的屠宰刀具7把、钩子3把、铁架2个;4、罚款陆万贰仟元整(62000元)。 处罚依据: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生猪屠宰):“序号:2;违法情节:涉案货值金额八千元以下的;裁量标准: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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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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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2025年4月30日新邵县农业农村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