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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 效力状态: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新农(渔政)罚﹝2025﹞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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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黄诗专使用电鱼方法捕鱼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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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名称 或姓名 |
黄诗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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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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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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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2025年6月25日晚上22时30分左右,当事人黄寺专在新邵县雀塘镇渔溪河沈江桥段划不锈钢船使用电鱼设备电鱼,2025年6月25日23时10分被新邵县雀塘镇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新邵县雀塘镇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不锈钢船一艘、电鱼设备一套,现场无渔获物。6月26日1时33分左右新邵县雀塘镇执法人员将当事人和电鱼设备移交至新邵县农业农村局。新邵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于6月26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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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和依据 |
处罚种类:1.没收捕鱼工具:不锈钢船一艘、电鱼设备一套; 2.罚款人民币捌仟贰佰捌拾捌元整(¥8288.00元)。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四款、《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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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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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2025年9月15日新邵县农业农村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