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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 效力状态: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新农(渔政)罚﹝2025﹞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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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王超文购买及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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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名称 或姓名 |
王超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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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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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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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新邵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2025年5月23日收到《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邵新检刑行意〔2025〕18 号)在办理谢志平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政处罚行刑反向衔接案过程中发现被不起诉人谢志平购买及食用野生动物虎纹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之规定。当事人王超文2022年7月至2024年7月从谢建光购买及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生虎纹蛙,共7次,共计7.5千克,共计81只,价值40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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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和依据 |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捌万壹仠元(¥81000元)。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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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或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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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2025年9月10日新邵县农业农村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