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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邵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更新时间: 2018-09-11 10:42

新政办发〔2018〕36号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邵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邵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部、严塘镇白水洞服务中心,县直机关各单位:

      《新邵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5日

新邵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殡葬管理工作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三条  按照《湖南省2015-2020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湘政办发〔2014〕115号)精神我县定为火化区,强制火化区为酿溪镇临江、资滨、柏树、雷家坳、长滩、酿溪、大塘、大新、新涟、新东、栗山、佳源、畔田(酿溪大道以内)、新阳(原邓家村除外)、大田(酿溪大道以内)、沙湾(除原谭婆村外)、官冲(207绕城线内)、回龙社区(207绕城线内)等18个社区相关区域。

    第四条  县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县殡葬管理所负责日常事务,并加强对县殡仪馆、集中治丧点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殡葬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各相关部门成立“殡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考核管理并安排一名殡葬管理工作信息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和信息报送。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火化管理

    第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必须火化:

    (一)亡故的国家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二)强制火化区亡故居民;

    (三)各种安全事故亡故人员;

    (四)农村“五保”亡故人员;

    (五)无名、无主尸体;

    (六)县域内患传染病死亡依照传染病防治规定须对遗体处理后火化的人员;

    第八条  在医院死亡的,医院(含医疗机构)要做好登记并在2小时内通知县殡仪馆接运遗体,告知丧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办理手续后火化,防止遗体外运。

    第九条  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者犯罪行为等造成的非正常死亡遗体,由公安部门通知县殡仪馆接运、火化。

    第十条  无名、无主遗体,由公安部门通知县殡仪馆接运、火化。

    第十一条  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当开具火化证明、火化发票殡仪馆火化数据应当在市政府网站上公示。因特殊情况在外地火化的由县殡葬管理所对相关情况的真实性予以审查确认。

丧主办理丧葬费、抚恤费等相关事宜需持死者户籍资料(身份证、户口本或销户证明),殡仪馆开具的火化证明(原件)、火化发票(原件)、死亡证明到县殡葬管理所办理确认手续。

第三章  骨灰处理与墓地管理

    第十二条  提倡不保留骨灰鼓励骨灰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处理方式。遗体火化后保留骨灰的提倡在县殡仪馆骨灰堂存放或深埋等方式安葬。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

    第十三条  建立公墓必须依法办理林地、建设用地等手续禁止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公墓建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加强公墓管理,禁止未经批准擅自建公墓设施(含骨灰塔陵园、地宫等)农村公益性墓地由自然村以原有的墓地为依托,按照满足30年的墓葬要求规划一定的荒边瘠地设立。农村公益性墓地只限收葬本辖区内死亡人员的遗体严禁向他人出售、提供墓穴用地。

    第十四条  除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无子女的老年人购买的寿穴外禁止修建、出售“活人墓”。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墓穴占地面积骨灰单人或双人合葬墓不超过1平米,遗体单人和双人合葬的墓穴、墓位分别不超过4平米和6平米严禁建豪华墓。

    第十六条  严禁在责任田、自留地、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开发区、住宅区和铁路、公路、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兴建公墓或者葬坟。

    第十七条  严禁利用水泥、石材等固化硬化坟墓破坏植被和生态环境,造成青山白化等“白色污染”。

前款区域范围内已建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坟墓外,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制定清理、迁坟计划丧主拒不按规定时间迁坟的,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视为无主坟处理。

第四章  丧事管理

    第十八条  坚持移风易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提倡献花圈、戴黑纱白花、鞠躬默哀等文明节俭的丧事行为反对铺张浪费和封建迷信活动。办理丧事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强制火化区和强制火化对象的丧事活动应在县殡仪馆内或政府指定的集中治丧点举行严禁在公路路面、城区街道、机关院落、居民集中居住区等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堂)办理丧事,严禁在丧事活动中释放超标准音量。

    第二十条  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在殡仪馆和集中治丧点办理丧事,需严格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盲目攀比全县所有治丧活动均不得超过三天,治丧费用均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二十二条  信教群众为死者举办的宗教活动必须在政府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禁止宗教活动场所与商业资本合作擅自设立骨灰存放设施(含骨灰堂塔楼、地宫及墓地),向宗教教职人员以外的信教公民和社会人士提供殡仪服务。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民间殡葬从业人员的道德教育严厉打击借办理丧事之名延长治丧时间,大肆敛财。

    第二十四条  非强制火化区办理丧事必须遵守公共秩序禁止在广场、公路、街道、学校等公共场所从事殡仪活动,出殡不得妨碍交通秩序。

第五章  规范殡葬用品市场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丧葬用品生产、销售的管理制造、销售丧葬用品、殡葬设备的,应当经县民政部门审核并向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强制火化区内生产、销售棺椁等土葬用品。

    第二十七条  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第六章  惠民殡葬

    第二十八条  具有新邵县户籍未享有国家和单位丧葬补助的对象遗体火化,遗体接运、三日内遗体冷藏、悼念厅租厅、遗体火化、普通卫生纸棺、普通骨灰盒等费用由县财政负责。

    上述火化对象的丧主或丧事经办人需凭《新邵县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免费申请表》逐级审批。

    第二十九条  无名或无主尸体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示相关证明运尸、冷冻、火化等费用由县财政负责。

    第三十条  对实行树葬、草坪葬、花葬、撒葬等绿色生态葬法的除上述惠民政策外,另给予每例1000元的奖励。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应实行火葬而未火葬或火化后骨灰装棺土葬的取消其所在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年终评先评优资格,取消该单位评优资格死者配偶、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一律待岗3个月其生前所在单位,配偶、子女所在单位均不得参加其丧事活动。

    居住在强制火化区的企业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死亡后遗体一律火化。否则不能享受丧葬费、抚恤金等相关待遇,并依规依纪对丧主进行处理。

    强制火化区域内公民死亡后未火化的其配偶、子女不得享受低保、社保、廉租房等社会救助,并严格追究其生前所在社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规范丧葬用品市场和殡仪服务管理对以下情形,按有关殡葬法规严肃查处。

    (一)非法从事遗体运送、存放等经营性殡仪服务活动的;

    (二)未经审批擅自开办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公墓内超面积建造墓穴的;

    (三)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在火葬区域内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

    第三十三条  丧主擅自将尸体运出医院医院不予制止或不向殡葬管理机构报告的,严格追究医院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城区搭设灵棚(堂)的责令丧主立即拆除,否则依法依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丧主承担。

    社区(居委会)对城区违规搭设灵棚(堂)制止不力的严格追究社区(居委会)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在殡葬活动中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对干扰殡葬改革、侮辱殴打殡葬管理执法人员,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殡葬活动中违反土地管理、建设规划、林业等法律、法规的由相应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县民政部门、殡葬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殡葬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遵守殡葬职责和服务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县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邵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和管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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