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雀塘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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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邵县加快推广使用散装水泥、规范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新邵县人民政府网站 作者: 更新时间: 2019-08-08 16:48

新政办发〔2019〕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邵经开区社会事务管理部、白水洞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加快推广使用散装水泥、规范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6日     

新邵县加快推广使用散装水泥、规范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广使用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动“两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县推广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工作由县推广散装水泥领导小组领导负责,具体工作由县散装水泥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县科工局)是我县推广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的行政主管部门县科工局和县散装水泥办公室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全县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建设市场需求严把行业准入关,做好预拌砂浆企业的立项、投产前备案管理负责对建筑工地限制使用袋装水泥、禁止使用现场搅拌砂浆以及散装水泥改包装销售等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实行建设工程应用预拌砂浆主体验收备案制度对全县推广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负责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企业资质对没有生产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依法查处,禁止无生产资质的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和使用未备案登记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进入监管项目施工现场负责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列入招投标施工图审查以及工程竣工验收范围,加强日常监管严把审核关。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核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用地的合法性从严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和违反规划的违建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负责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核和营运期间的环境监管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散装水泥销售企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的注册登记审查其是否有县环保部门的环评报告及县科工部门(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同意开工建设的批复,负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县交警大队、县城管局共同负责装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运输车辆的管理工作县城管局负责对带泥上路、不密封运输造成泄露抛撒等情形依法依规处理;

县发改、财政、交通运输、税务、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农村推广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工作在农村规划建设散装水泥销售网点,支持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合理规划建设符合有关规定的小型预拌混凝土站鼓励在乡镇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置和布点应当根据城镇规划、建设规模、市场需求量、区域道路交通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县散装水泥办公室要严格控制各乡镇新办、转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数量原则上5万人口以上的乡镇可建一家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现规划已有酿溪镇4家、龙溪铺镇1家、小塘镇1家、陈家坊镇1家、巨口铺镇1家、坪上镇1家、迎光乡1家在现有规划10家的基础上,酿溪镇规划4家不变待条件成熟后全部搬入塘口工业园建材园区;新田铺镇(覆盖大新镇)、寸石镇(覆盖潭溪镇)、雀塘镇各新增1家为解决边远地区使用需求,太芝庙镇(覆盖潭府乡)内规划1家全县总体规模控制在14家以内。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全县控制在2家以内在严塘镇已建1家的基础上,再根据市场需要可在新田铺镇再设1家。严禁各乡镇重复建设防止产能过剩。

第九条  违规设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违规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由县科工、自然资源、环保、市场监督、住建、应急管理、税务等部门依照相应法规实行行政处罚。

第十条  新建和扩建水泥生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原已投产的以生产袋装水泥为主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逐步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施设备,提高散装发放能力。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县范围内将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的散装水泥进行包装后销售。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执行国家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规定确保产品质量。同时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各项防护措施,切实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确保生产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好生产。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企业的生产不得使用袋装水泥。

    鼓励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吨以下的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  

    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吨以上(含)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确需少量使用袋装水泥的,袋装水泥使用总量不得超过三十吨。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企业的生产以及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吨以上且袋装水泥使用总量超过三十吨的建设工程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

(一)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施工现场五十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

(三)使用特种水泥的。

第十三条  本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禁止施工现场机器拌搅混凝土,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住建局确认,可以现场机器搅拌混凝土:

(一)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施工现场三十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三)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的。

第十四条  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和县域内国家投资项目(不含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禁止施工现场机器搅拌砂浆。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没有按规定建设使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项目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核发施工许可证,不予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对违反规定的开发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和工程施工企业,要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并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县住建部门要及时发布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指导价以便于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将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纳入工程预算。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将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的散装水泥进行包装后销售的,根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由县散装水泥办公室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包装销售袋装水泥每吨3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  根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300元标准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在施工现场机器搅拌砂浆的,根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由县散装水泥办公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搅拌的砂浆每吨6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现场机器搅拌混凝土的,根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四条由县住建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搅拌的混凝土每立方米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应由县住建局确认而未经其确认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县住建局责令改正限期补办确认手续,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搅拌的混凝土每立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搅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按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品种和等级。

第二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立项审批程序

    (一)社会法人申请报告;

    (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三)县散装水泥办公室行业准入初审意见;

    (四)县自然资源局的选址规划和用地;

    (五)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环评意见;

    (六)县应急管理局初审意见;

    (七)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审查意见;

    (八)县发改局备案:

    (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

第二十二条  县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在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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