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
新市监处字〔2024〕33号
2024年1月25日,新邵县公安局将承运车辆车牌号为鲁R107PW提供涉嫌伪造随货同行检验报告的线索移送本局。本局收到该线索后,会同新邵县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对涉案车辆车牌号为鲁R107PW进行现场检查,该车装运冷冻牛肉275箱,25kg/箱,共计6.875吨。本局执法人员对承运司机现场提交的随货同行检验报告核查发现检测报告字体大小前后明显不一致,涉嫌伪造。本局依法对上述冷冻牛肉予以扣押,存放在该公司冷库内。同日,经局分管领导批准,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6月13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该批冷冻牛肉共计275箱,6.875吨。该批货物承运车辆车牌为鲁R107PW,司机于*安,山东省鄂城县人,7月24日从广西南宁装车运往湖北武汉方向。本局通过对司机于*安提供的随货同行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进行核实发现上述随货同行资料均属伪造。因无法联系到涉案冷冻牛肉权利人,2024年2月27日,本局在湖南科技表致富周刊发布公告,请权利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上货物权属及检验、检疫证明到新邵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处理,公告期满后,无人前来认领。2024年4月17日,涉案产品经长沙海关技术中心进行检验、检疫,检测项目及结果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024年4月25日向新邵县财政局递交先行处置报告,处置方式为:拍卖。 经新邵县财政局核准同意,2024年5月14日,通过新邵县价格认证中心对上述冷冻牛肉进行价格认定,并出具价格认定书,认定上述冷冻牛肉价格为165000元。 2024年6月7日,上述冷冻牛肉在邵阳市维也纳国际酒店公开拍卖,拍卖成交价为26万元整,同日,拍卖公司将拍卖货款26万元汇缴至本局国库账户。
2024年6月15日,本局对上述涉案冷冻牛肉处置及拍卖情况通过三湘都市报予以公告,公告涉案货物权利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证件到新邵县市场监管合行政执法局认领并接受询问,但不免除案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逾期本局将依照规定上缴本地财政。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新邵县公安局的线索移交函一份、新邵县公安局对司机于*安询问笔录一份、涉案车辆及涉案物品的照片二份,证明新邵县公安局向本局线索移送车牌为鲁R107PW装载的冷冻牛肉涉嫌未经检验、检疫的基本事实。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照片打印件四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新邵县公安局移交的车辆及货物实施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三:本局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一份,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本局对涉案冷冻牛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依法扣押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已送达司机于*安及扣押涉案冷冻牛肉数量的基本事实。
证据四:本局对涉案冷冻牛肉承运司机于*安询问笔录一份,于*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于*安从广西南宁装一车冷冻牛副产品运往湖北武汉方向,收货人不明的基本事实。
证据五:涉案冷冻牛肉承运司机于*安提供的随货同行检查报告复印件一份共五页,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明细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于*安提供随货同行证明材料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本局发送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复印件(新市监协查[2023]04号)一份,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回复函(南市监[2023]1445号)及附件复印件一份,证明司机于*安提供的营业执照属于伪造的基本事实。
证据七:本局发送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协助调查函(新市监协查[2023]0803号)复印件一份,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协查情况说明函复印件一份,证明司机于*安提供的检测报告不是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属于伪造的基本事实。
证据八: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南宁市顺发食品有限公司截图打印件一份,证明南宁市顺发食品有限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法查证的基本事实。
证据九:本局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政务服务平台查询截图复印件一份,证明司机于*安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信息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政务服务平台无法查证的基本事实。
证据九:公告打印件一份、湖南科技报致富周刊一份,证明涉案冷冻牛肉通过公告查找权利人的基本事实。
证据十:长沙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报告两份(2024000617-1、2024000617-2)共四页,检测费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冷冻牛肉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基本事实。
证据十一:本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一份共十页,证明明本局公告查找涉案冷冻牛肉权利人期满,无人认领,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向当地财政部门提交先行处置的基本事实。
证据十二:本局向新邵县财政局提交关于申请对无主货物先行处置的报告一份共三页,罚没财物处理意见表一份。证明本局公告查找涉案冷冻牛肉权利人期满,无人认领,本局向当地财政部门提交先行处置并经批准的基本事实。
证据十三:本局向新邵县价格认证中心提交的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明细表各一份,新邵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共四页,证明涉案冷冻牛肉经价格部门认定的基本事实
证据十四: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信息复印件四份,委托拍卖合同一份,证明涉案冷冻牛肉由长沙某拍卖有限公司其承拍的基本事实。
证据十五:采集证据提取单一份、U盘一份,证明司机于*安提供电话联系人否认涉案冷冻牛肉权利人的及拍卖公司经摇珠随机抽取产生的基本事实。
证据十六:长沙某拍卖有限公司提交的拍卖流程资料一份九十三页,拍卖公告一份,拍卖过程刻录光盘一份,证明涉案冷冻牛肉经公开拍卖,拍卖成交价为26万元的基本事实。
证据十七:无主财物处理公告一份,三湘都市报一份,证明涉案冷冻牛肉先行处置公开拍卖予以公告的基本事实。
证据十八:长沙海关技术中心检测费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一份,信息服务费电子发票三份,证明涉案冷冻牛肉检验、检疫、公告查找、公告处置相应费用金额的基本事实。
证据十九:仓库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仓储、装卸电子发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涉案冷冻牛肉仓储及装卸费用金额的基本事实。
本案中涉案的冷冻牛肉为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食品,不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和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对涉案冷冻牛肉拍卖货款26万元扣除处置该罚没物品直接支出8845元(含检验费2790元,仓储费用4125元,装卸费用480元,公告费用1450元)的余额251155元予以没收,汇缴至新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 结算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权利人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新邵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