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4年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随机抽查工作的
公 告
为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管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按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工作部署,我局决定于2024年下半年组织开展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24年7月15日至9月30日。
二、抽查对象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本局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分别在我县已注册登记的企业范围内,随机抽选检查对象,名单附后。
三、抽查内容
(一)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二)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三) 经营期限的检查
(四)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五)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六)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七)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八)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九)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十)即时信息公示的检查。检查企业当前是否存在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即时信息,以及已公示的即时信息是否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形。
四、检查方式
监管单位委托专业机构对抽查对象登记事项实施审查,或由监管人员直接对抽查对象公示信息及登记事项实施检查。
(一)委托专业机构实施审查
专业机构依委托向抽查对象获取登记事项审查所需的章程、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抽查对象登记事项进行审查,形成《专项审计复核报告》并移交辖区监管单位。完成审查后,专业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抽查对象反馈登记事项审查情况。
监管人员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复核报告》,结合相关检查情况,填写检查记录表,形成检查结果。
(二)监管人员直接实施检查
监管人员向抽查对象获取检查所需材料,直接对其公示信息及登记事项实施检查,填写检查记录表,形成检查结果。
五、市场主体配合检查的义务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六、相关事项说明
(一)监管人员、专业机构工作人员实施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工作证件(或身份证件)。市场主体对未出示相关证件、身份不明的来访人员,应审慎对待,谨防不法分子以欺诈手段获取商事主体内部信息。
(二)市场主体可通过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s://www.xinshao.gov.cn/xsxscjdglj/xjgjj/xs_zlist_t.shtml),登录市场主体年报系统后,查看系统提示信息,确认是否被抽选为检查对象,了解监管单位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信息。
(三)监管单位对抽查对象登记事项实施检查后,检查结果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网址:http://hn.gsxt.gov.cn)向社会公示。
(四)市场主体对登记事项抽查工作进行咨询或申诉,可拨打热线电话0739-3608103。
特此公告。
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