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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9.18)
  •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更新时间: 2024-09-18 16:11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24-09-18 16:11


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一、2024年6月3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受本局委托对新邵县潭溪镇百合生鲜生活超市经营的泥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7月2日,本局收到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新邵县潭溪镇百合生鲜生活超市经营的泥鳅的检验报告(No:4303240618788-S)。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中不合格项目具体内容如下,检验项目:恩诺沙星,u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2.65×10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  

本局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新邵县潭溪镇百合生鲜生活超市开展执法检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查,涉案的泥鳅是当事人于2024年6月3日从邵阳市江北蔬菜批发市场“秋香水产”处购进。当事人共购进泥鳅4.5公斤,购进价格20元/公斤,进货金额共计90元。当事人进货后,只留存了商家的一张进货票据,上面记录了涉案泥鳅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等内容,但并未留存商家的相关资质,也没有向商家索要涉案泥鳅的相关检验报告或者承诺达标合格证。至本局立案调查日止,当事人经营的涉案批次泥鳅已经全部销售完,共销售了4.5公斤,销售价格为27.6元/公斤,销售金额共计124.2元。已售出泥鳅中1.55公斤为抽检样品,其余2.95公斤经当事人公告召回后仍无法找到购买者。

因涉案泥鳅兽药残留严重超标,超出标准值25倍(标准指标:≤100,实测值:2.65×103),已经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将案件移送至新邵县公安局,并抄送新邵县人民检查院。

二、2024年6月4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受本局委托对新邵县潭溪镇绿缘蔬果屋经营的小米椒和荔枝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7月2日,本局收到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新邵县潭溪镇绿缘蔬果屋经营的小米椒(No:4303240618833-S)和荔枝(No:4303240618829-S)的检测报告。小米椒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中不合格项目具体内容如下,检验项目:镉(以Cd计),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298,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15-2023(第一法)。荔枝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中不合格项目具体内容如下,检验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mg/kg,标准指标:≤0.1,实测值:0.15,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23200.113-2018。

本局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新邵县潭溪镇绿缘蔬果屋开展执法检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查,涉案的小米椒是当事人2024年6月2日从邵阳市北塔区蔬菜市场“岳高祥”处购进。当事人共购进小米椒20斤,购进价格5元/斤,进货金额共计100元。售价为12元/斤,6月6日全部售完,销售金额共240元。当事人进货后,留存了进货票据和商家的相关资质,记录了涉案小米椒的名称、数量、价格、进货日期等内容,并且向商家索要并留存了涉案小米椒的检验合格报告。涉案的荔枝是当事人2024年6月2日从邵阳市双清区湘西南大市场12栋1004-1006门面“曾氏果业(曾宪好)”处购进。当事人共购进荔枝42.5斤(含冰块),购进价格6元/斤,进货金额共计255元,售价为15元/斤,6月7日全部售完,除去损耗和冰块实际售出荔枝17.5斤,销售金额共计262.5元。当事人留存了商家的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进货票据上面记录了涉案荔枝的名称、数量和价格等内容,但没有向商家索要涉案荔枝的相关检验报告或者承诺达标合格证。至本局立案调查日止,当事人经营的涉案批次小米椒和荔枝已经全部销售完,共销售小米椒20斤、荔枝17.5斤,小米椒的销售金额240元,荔枝的销售金额262.5元。其中小米椒3.1公斤、荔枝1.9公斤为抽检样品,其余已销售的小米椒和荔枝经当事人公告召回后仍无法找到购买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62.5元,处罚款5000元。

三、2024年7月2日,本局收到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新邵县寸石镇南岳小学采购的辣椒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报告(No:4303240619126-S),检验项目:噻虫胺,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073,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新邵县寸石镇南岳小学开展执法检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2日从邵阳市北塔区绿康农副产品批发配送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511MA4PCU3E8Y,经营者:卿二生)处采购涉案批次的辣椒,采购数量:46斤,采购单价:4.50元/斤,货值金额共计207元。当事人留存有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涉案食品的进货票据及检验报告、涉案食品的出入库登记等资料。2024年7月3日,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采购的涉案批次的辣椒已全部使用完,无库存。

本局于2024年6月6日对当事人采购的涉案批次的辣椒进行食品抽样,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故涉案批次辣椒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当事人属于非盈利公办学校,故本案认定的当事人非法经营额为207元,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继续实施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保存好进货票据、供应商资质以及检验报告等资料,并做好相关记录;2.从正规渠道进购质量合格的食品及原料。

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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