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2025年5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沃柑的检验报告(№:4303250512741-S),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069)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经查,当事人陈述销售超过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沃柑,是2025年4月26日从邵阳市双清区火车站乡湘西南大市场内雷氏果业处购进的沃柑,进购单价为80元每件,共进购了1件(12.94公斤),进购金额为80元。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检验报告,未索取并留存进货票据,也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能向执法人员提供凭证证实其进货来源信息的真实性。2025年5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水果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采购的涉案批次的沃柑已全部销售完,无库存。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电子销售台账,在2025年4月26日至2025年4月27日销售涉案沃柑的数量为12.94公斤,销售单价为9.96元/公斤,销售额为128.9元。本案认定当事人销售超过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沃柑货值金额为128.9元,违法所得为128.9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局送达的检验报告后,于2025年5月30日在经营场所入口墙上张贴了召回公告,实施问题食用农产品召回和整改。至本案调查终结之日止,本局未收到任何关于消费者由于食用了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沃柑出现不良反应的反馈。调查过程中,无证据查明该批次沃柑农药残留含量超量的原因。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未查验供应商资质、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及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应商资质、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8.9元;3、处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128.9元。
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