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近期查处了一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案件,现将调查处理情况依法公示如下:
一、新邵县巨口铺镇中心小学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新邵县巨口铺镇中心小学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52276801176XR
2025年6月2日,本局收到中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对当事人2024年4月27日经营的芹菜的抽检报告(№:SP-JC202502522),其中芹菜的检验项目噻虫胺实测值为0.11mg/kg,标准值为≤0.04mg/kg。此种商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销售涉案批次芹菜给当事人的供货商为新邵县龙溪铺镇立波蔬菜商行,其在抽检当日4月27日送了110斤,价格3.5元/斤,共385元。上述芹菜于当天全部用于午餐制作,供学校师生食用,少量作留样存档,余下未食用完的已当垃圾倒掉,至现场检查时,涉案批次芹菜已无留存。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单据、出入库台账、供货商的资质证照、检测报告等材料。截止调查结束之日,未收到该校师生因食用涉案批次芹菜产生身体健康受损的讯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二、新邵县迎光乡万家惠生活超市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案
当事人:新邵县迎光乡万家惠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522MABU9NRP2T
2025年6月2日,本局收到中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对当事人2025年4月29日销售的10元炒花生(其他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的抽检报告(№:SP-JC202502614),其中山药的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实测值0.92g/100g,标准值为≤0.5g/100g,此商品的检验结均论为不合格。
经查,2025年1月27日,当事人在“邵阳市双清区老蒋日杂店”处进购了200斤“10元炒花生”,单价6元/斤,共4袋,300元/袋,每袋又分为5小包,进价共1200元。依据当事人陈述和提供的销售台账显示,上述涉案产品于1月27日上架销售,售价10元/斤,2025年1月27日至2025年6月5日期间共销售49.465kg,共销售了989元。其中余下的50.535kg涉案产品在过年的时候被当事人作福利给全体员工当年货拿回家食用了。违法所得989元。当事人未留存小包的包装袋,也未留存包装袋内的合格证明,且抽检人员是散装称重购买,故调查无法查证涉案产品包装袋上信息与袋内合格证明。2025年6月5日,当事人发出了对已销售的涉案产品的召回公告,截止调查结束之日,未收到任何退货退款要求,也未有消费者因涉案产品的原因导致身体受损的讯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处罚如下: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989元;3、罚款5000元。合计5989元。
三、新邵县巨口铺镇五星爱家百货商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淮山案
当事人:新邵县巨口铺镇五星爱家百货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522MA4MC2RR8B
2025年6月3日,本局收到中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对当事人2024年4月27日销售的淮山(山药)的抽检报告(№:SP-JC202502553),其中淮山(山药)的检验项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实测值为1.76mg/kg,标准值为≤0.3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销售涉案批次产品给当事人的供货商为“岳高祥——邵阳北塔区蔬菜市场内”,其经营者为岳高祥。2025年4月25日18:00左右,当事人本人开车在上述供货商进购了一把18斤淮山(山药),单价45元/把,共45元。上述批次涉案产品均在当天上架销售,至案发时,淮山(山药)销售了10斤,扔了坏掉的8斤。上述淮山(山药)于4月25日上架销售,售价5元/斤,包括抽检数量在内共销售10斤,余下8公斤淮山(山药)在起售第五天后变质腐坏,遂下架丢弃,销售货值额为50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进货凭据,但未做任何销售台账。2025年6月5日,当事人发出了对已销售的涉案淮山(山药)的召回公告,截止调查结束之日,未收到任何退货退款要求,也未有消费者因涉案淮山(山药)的原因导致身体受损的讯息。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关于首违不罚清单第7项的内容,建议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50元。
四、新邵县巨口铺镇惠诚百货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山药案
当事人:新邵县巨口铺镇惠诚百货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522MA4RAHJQ3A
2025年6月2日,本局收到中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对当事人2025年4月27日销售的山药的抽检报告(№:SP-JC202502543),其中山药的检验项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实测值为3.48mg/kg,标准值为≤0.3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4月19日凌晨4点在微信名为“快乐山药”的店,店子在邵阳江北蔬菜市场里,不知道具体什么店。2025年4月19日,当事人进购了约15斤山药,共70元。上述批次涉案产品均在当天上架销售,至案发时,共销售了15斤上述山药于4月19日上架销售,售价6元/斤,包括抽检数量在内共销售15斤,销售货值额为90元。当事人仅提供了供货商的进货微信付款截图,但未做任何销售台账。2025年6月4日,当事人发出了对已销售的涉案山药的召回公告,截止调查结束之日,未收到任何退货退款要求,也未有消费者因涉案山药的原因导致身体受损的讯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处罚如下: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0元;3、罚款5000元。合计5090元。
五、新邵县巨口铺镇永富批发部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山药与长豆角案
当事人:新邵县巨口铺镇永富批发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522MA4MUNNE1X
2025年6月2日,本局收到中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对当事人2025年4月29日销售的山药与长豆角的抽检报告(№:SP-JC202502579、№:SP-JC202502576),其中山药的检验项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实测值为1.77mg/kg,标准值为≤0.3mg/kg;长豆角的检测项目噻虫胺实测值为0.033mg/kg,标准值为≤0.01mg/kg。两种商品的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经查,销售涉案批次产品给当事人的供货商为邵阳北塔区贻兵蔬菜批发部,其经营者为金贻兵。2025年4月22日,当事人进购了10袋山药(10斤/袋),单价40元/袋,共400元;2025年4月27日,当事人进购了1袋共9斤长豆角,单价3.5元/斤,实际进价为31元。上述山药于4月23日至28日上架,销售价3.96元/kg,共销售198元;上述长豆角于4月27日至28日上架,销售价9.96元/kg,共销售44.82元。违法所得共计242.82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给其的检测报告,为邵阳市江北农产品批发有限责任公司检测室出具,经查验,当事人所购涉案批次产品未在该检测报告的抽样样本中。截止调查终结时,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他有效的检测报告。2025年6月3日,当事人张贴了上述涉案批次产品的召回公告,并向办法人员递交了整改报告。截止调查结束之日,未收到任何退货退款要求,也未有消费者因食用涉案批次产品导致身体受损的讯息。
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山药、长豆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关于减轻情形裁量幅度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42.82元;2.罚款14000元。合计罚没款:14242.82元。
六、新邵县龙溪铺镇龙鹰幼儿园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餐具案
当事人:新邵县龙溪铺镇龙鹰幼儿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0522MJJ532174G
2025年6月2日,本局收到中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对当事人2025年4月30日所使用的不锈钢碗的抽样检验报告(No:SP-JC202502606),其中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实测值为0.0245mg/100c㎡,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涉案不锈钢碗为当事人自行采购,存放于食堂供学生用餐,保管、清洗、消毒均由当事人按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操作,并制作了相关餐具清洗消毒台账。2025年4月29日学生用餐后,食堂员工对餐具进行了清洗,因员工在清洗时未用足够的清洁水清洗,导致抽检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4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按照要求进行了改正并递交了整改报告,同时将2025年6月30日的餐具自行送中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检测结论为合格。至调查结束之日,调查未发现因涉案餐具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原因导致人员身体健康受损的讯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中第7项的内容,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七、新邵县迎光乡中心幼儿园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餐具案
当事人:新邵县迎光乡中心幼儿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522MB1A757326
2025年6月2日,本局收到中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对当事人2025年4月29日所使用的不锈钢碗的抽样检验报告(No:SP-JC202502624),其中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实测值为0.0972mg/100c㎡,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涉案不锈钢碗为当事人自行采购,存放于食堂供学生用餐,保管、清洗、消毒均由当事人按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操作,并制作了相关餐具清洗消毒台账。2025年4月29日学生用餐后,食堂员工对餐具进行了清洗,因员工在清洗时未用足够的清洁水清洗,导致抽检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5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按照要求进行了改正并递交了整改报告,同时将2025年6月25日的餐具自行送中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检测结论为合格。至调查结束之日,调查未发现因涉案餐具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原因导致人员身体健康受损的讯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中第7项的内容,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八、新邵县龙溪铺镇中心幼儿园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山药案
当事人:新邵县龙溪铺镇中心幼儿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522MB1A757401
2025年6月3日,本局收到中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对当事人2024年4月29日经营的山药的抽检报告(№:SP-JC202502587),其中山药的检验项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实测值为2.84mg/kg,标准值为≤0.3mg/kg。此种商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销售涉案批次山药给当事人的供货商为新邵县龙溪铺镇丽彤蔬菜店,其在抽检当日4月29日送了35斤,价格5元/斤,共175元。上述山药于当天全部用于午餐制作,供学校师生食用,少量作留样存档,余下未食用完的已当垃圾倒掉,至现场检查时,涉案批次山药已无留存。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单据、出入库台账、供货商的资质证照、检测报告等材料。截止调查结束之日,未收到该校师生因食用涉案批次山药产生身体健康受损的讯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中第7项的内容,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