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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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职责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23-09-22 09:38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办法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县食品药品资源配置,负责食品药品应急工作,制订食品药品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依法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和商标战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负责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社会共治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社会信用体系。

(三)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责任。

(四)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承担食品安全监督考评和协调指导职责,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负责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五)负责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食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工作;承担酒类流通、保健食品市场监管职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及药用包装材料、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调查处理;负责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抽样检验工作;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七)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政策措施,推动产品质量、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和监管追溯体系。

(八)依法承担对有关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监督管理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要素市场;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经纪活动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根据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以及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职责,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九)依法实施对商标使用和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开展湖南省著名商标申报和保护工作;依法保护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特殊标志、官方标志;指导广告业发展,依法开展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十)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十一)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申诉和举报工作;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十二)承办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振兴工作;推进名牌发展战略;起草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规范性文件,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组织有关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十三)负责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计量制度,依法监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计量比对;承担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等工作;负责管理能源计量工作,产品能源效率标识监管,依法推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工作;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十四)负责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工作;管理企业新产品标准备案工作;依法查处标准化违法行为;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十五)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依法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特种设备统计工作;配合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

(十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和认证认可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等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对质量认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对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专项整治,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十七)负责开展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研究分析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形势和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革工作的建议。

(十八)指导乡(镇)建立健全商品市场、食品药品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十九)承办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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