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9日陪同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新邵县绿色水果批发店的柚子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1月22日,我局收到该公司出具编号为NO:JDXS20240015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单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柚子经抽样检验结论:氯唑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柚子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经抽检农药残留含量超量的柚子,是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6日从邵阳双清区湘西南水果市场内的流动摊贩处进购,以2.2元/斤的价格进购30斤,进货金额66元;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不合格柚子时,未向供货方索要检验报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就直接入库进行销售。该批次不合格柚子以3.5元/斤的价格销售了25斤,销售金额为87.5元,全部销售收入87.5元认定为违法所得。我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87.5元,处罚款5000元。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9日陪同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新邵县零食精灵零食店的香蕉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1月23日,我局收到该公司出具编号为NO:JDXS20240037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单显示,当事人销售的香蕉经抽样检验结论: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香蕉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经抽检农药残留含量超量的香蕉,是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4日从长沙红心水果市场内的付四香蕉处进购,以50元/件的价格进购10件,每件重18斤,进货金额500元;该批次不合格香蕉以2.99元/斤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为538.2元,全部销售收入538.2元认定为违法所得,我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538.2元,处罚款5000元。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