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1日陪同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新邵县酿溪镇果有味水果零食之家的橙子、沙田柚、青芒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1月23日,我局收到该公司出具编号为NO:JDXS20240076、NO:JDXS20240078、NO:JDXS20240079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单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橙子、沙田柚、青芒经抽样检验结论:橙子氯唑磷、沙田柚氯唑磷、青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橙子、沙田柚、青芒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经抽检农药残留含量超量的橙子,是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9日从邵阳市双清区颜小毛高档水果批发部处购进;当事人销售的经抽检农药残留含量超量的沙田柚,是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1日从邵阳市双清区红心果业处购进;当事人销售的经抽检农药残留含量超量的青芒,是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1日从邵阳市双清区颜小毛高档水果批发部处购进。该批次不合格橙子以5.98元/斤的价格销售了47.5斤,销售金额为284元;该批次不合格沙田柚以4.98元/斤的价格销售了46.3斤,销售金额为230.6元;该批次不合格青芒以12.8元/斤的价格销售了21斤,销售金额为269.6元,全部销售收入784.2元认定为违法所得。我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784.2元,处罚款15000元。
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9日陪同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新邵县鲜优果水果店的小台芒、沃柑、葡萄柚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1月23日,我局收到该公司出具编号为NO:JDXS20240022、NO:JDXS20240023、NO:JDXS20240024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单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小台芒、沃柑、葡萄柚经抽样检验结论:小台芒吡唑醚菌酯、沃柑联苯菊酯、葡萄柚氯唑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小台芒、沃柑、葡萄柚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经抽检农药残留含量超量的小台芒,是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8日从邵阳市双清区颜小毛高档水果批发部处购进;当事人销售的经抽检农药残留含量超量的沃柑,是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8日从邵阳市双清区颜小毛高档水果批发部处购进;当事人销售的经抽检农药残留含量超量的葡萄柚,是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8日从王姑娘水果店处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小台芒以12.8元/斤的价格销售了20斤,销售金额为256元;该批次不合格沃柑以6.8元/斤的价格销售了48斤,销售金额为326.4元;该批次不合格葡萄柚以3.5元/斤的价格销售了35斤,销售金额为122.5元,全部销售收入704.9元认定为违法所得,我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704.9元,处罚款15000元。
三、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0日陪同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新邵县伟少平价超市的辣椒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1月18日,我局收到该公司出具编号为NO:JDXS20240141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单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辣椒经抽样检验结论:倍硫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辣椒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经抽检农药残留含量超量的辣椒,是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8日从邵阳市江北蔬菜批发市场处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辣椒以7元/斤的价格销售了15斤,销售金额为105元,全部销售收入105元认定为违法所得。我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05元,处罚款5000元。
四、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0日陪同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新邵县惠集鲜生鲜超市的四季豆(菜豆)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1月17日,我局收到该公司出具编号为NO:JDXS20240060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单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四季豆(菜豆)经抽样检验结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四季豆(菜豆)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经抽检农药残留含量超量的四季豆(菜豆),是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0日从邵阳市江北蔬菜批发市场处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辣椒以6元/斤的价格销售了10斤,销售金额为60元,全部销售收入60元认定为违法所得。我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60元,处罚款5000元。
五、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8日陪同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新邵县金三角第一家水果店的香蕉、小芒果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1月22日,我局收该公司出具编号为NO:JDXS20240003、NO:JDXS20240007的检验报告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单显示,当事人销售的香蕉、小芒果经抽样检验结论:香蕉噻虫胺、吡虫啉,小芒果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香蕉、小芒果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经抽检农药残留含量超量的橙子,是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7日从邵阳市双清区香蕉黄生熟总批发部处购进;当事人销售的经抽检农药残留含量超量的小芒果,是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6日从邵阳市双清区永发果业处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香蕉以3.5元/斤的价格销售了15斤,销售金额为52.5元;该批次不合格小芒果以10元/斤的价格销售了18斤,销售金额为180元,全部销售收入232.5元认定为违法所得。我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32.5元,处罚款10000元。
六、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8日陪同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孙文明--新邵县金三角市场的柚、橙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1月22日,我局收到该公司出具编号为NO:JDXS20240106、NO:JDXS20240108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单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柚、橙经抽样检验结论:柚氯唑磷、橙氯唑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柚、橙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经抽检农药残留含量超量的柚、橙均是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7日从邵阳双清区湘西南水果市场内的流动摊贩进购处购进。该批次不合格柚以3.5元/斤的价格销售了40斤,销售金额为140元;该批次不合格橙以5元/斤的价格销售了15斤,销售金额为75元,全部销售收入215元认定为违法所得。我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15元,处罚款10000元。
七、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8日陪同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雷招求--新邵县金三角市场的柚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1月22日,我局收到该公司出具编号为NO:JDXS20240115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单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柚经抽样检验结论:柚氯唑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柚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经抽检农药残留含量超量的柚,是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6日从邵阳双清区湘西南水果市场内的流动摊贩处进购。该批次不合格柚以3.5元/斤的价格销售了30斤,销售金额为105元,全部销售收入105元认定为违法所得。我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05元,处罚款5000元。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