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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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办法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22-11-09 09:18

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和水平,防范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湖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湖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案机构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核查后,办案机构认为需立案调查的,须将核查材料送政策法规股进行审核。政策法规股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标准,给予办案机构立案号。办案机构得到立案号后,将相关材料报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是指办案机构分管领导,下同)审批,决定是否立案。如决定不予立案,办案机构应告知政策法规股,取消立案号,并将核查材料按规定予以归档。部门负责人作出决定后,办案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将立案情况及时反馈案源提供方。

第三条 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进行案件审核。

案件审核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负责实施。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由派出机构负责案件审核。

审核分为案件审核和法制审核。

每个办案机构应至少确定一名符合条件的案件审核人员,办案人员不得作为审核人员。

第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应当将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出具本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连同案件材料报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并签发处罚告知书、处罚决定书。

办案机构审核人员在审核涉及到食品药品安全类型案件时,应将办案机构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自由裁量幅度、拟作出处罚决定报政策法规股备案。

第五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下列案件,办案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后,经本机构案件审核人进行案件审核、出具案件审核意见后,报送局政策法规股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1.食品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不合格食品药品案件;

2.行政收费和公立医院、水电油气等涉及民生企业价格收费案件;

3.单位或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造成群体伤害或重大舆情影响的案件;

4.涉及粮食安全案件;

5.涉及特种设备安全案件;

6.检察机关提出公益诉讼或诉前发出检察建议书的案件;

(二)拟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案件;

(三)拟对个人或个体工商户处以罚没金额达20000元以上(含本数,下同)、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没金额达40000元以上的案件。

(四)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

(五)拟减轻处罚的涉及食品药品类型案件;

(六)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

(七)上级督办或本局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法制审核的案件。

符合本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条件的案件为重大违法行为案件。

第六条县局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部门负责人案件集体讨论决定会),集体讨论、审理行政处罚案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研究执法中遇到的新问题,制定处理原则,决定重大事宜。

第七条 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局班子成员、法规股股长、及相关业务股室股队长、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等相关工作人员担任。

案审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案件审核、召集案审会议、组织召开案件听证会、承担案审会的其他日常工作。案审办公室设政策法规股。

第八条 案审会实行回避制度。案审会成员与提交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具有回避情形的案审委成员,应当在说明原因后主动回避;本人不申请回避的,其他案审会成员认为需要其回避的,可以向案审会主任报告并由案审会主任决定其是否回避。

第九条 案件审理会议由副主任主持,有三分之二以上案审会成员参加方可召开。对重大违法行为案件的审理,案审会成员应当全员参加,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须事先提出意见并记入案件讨论会记录。

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和法制员应当列席参加会议。

与会的案审会成员应就案件发表自己的观点,对案件处理决定表明自己的态度,未对案件处理表明态度的,视为同意案审会集体决定意见。

案审会成员对案件讨论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不同意见应当记录,案审会主任有最终决定权。

第十条 需要提交案审会集体审理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在调查终结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相关材料交政策法规股审核。政策法规股在接到案件材料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审核的案件才能上会审理。

第十一条 需要案审会集体讨论、审理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当为每一位案审会成员准备案审材料,并在会议召开前分发给与会成员。案审材料包括如下内容:

(一)案由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三)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

(四)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核查情况;

(五)案件性质及定性依据;

(六)自由裁量的事实理由;

(七)拟处理意见及依据;

(八)提出司法移送建议意见;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案审会应当围绕下列事项对案件进行全面讨论、审理:

(一)案件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

(二)违法主体认定是否准确;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完整;

(六)处理是否适当;

(七)其他需要审理研究的事项。

第十三条 案审会对案件全面审理后,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或者违法主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对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建议;

(五)对违法行为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或者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办案机构负责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司法机关;

(六)对违法行为需要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正等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案审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参加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说明本次会议审理案件的数量及审理程序等;

(二)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三)相关业务股室长发表对案件的意见;

(三)政策法规股介绍案件的审核意见;

(四)参加会议成员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讨论、审理,并发表意见;

(五)案审会主任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六)会议主持人宣布案审委会议结束。

案件集体讨论、审理时,可以根据需要,经案审会主任或主持人同意,邀请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列席案审委会议,工作人员发表的意见应当予以记录。

通过集体讨论、审理,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由会议主持人作出决定或择期再次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 案审会议记录由案件承办机构承担,负责记录本机构案件的详细讨论记录,会议记录经案审会成员签字后,归入行政处罚案卷档案。案审会议同时可采用录像、录音等方式记录,作为文字记录的补充。

第十六条 经案审会集体讨论、审理决定后的案件,由办案机构将案件材料报请部门主要负责人(局长)审批决定,并签发听证告知书、处罚决定书。

第十七条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办案机构应当组织进行复核,经复核认为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的,按照原处罚决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复核认为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成立,足以影响原处罚决定的,应对案件提出新的处理意见,报政策法规科审核后提请案审会审集体讨论、理决定。

第十八条 会议记录应当保密,案审会成员、列席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会议过程中与会人员发表的意见和看法。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不得擅自改变。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执行会议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当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提交案件讨论会重新进行集体讨论。

第二十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经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不予公示外,办案机构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书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前款规定的期限的计算,从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的日期的次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对办结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自办结日起30日内当将案件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归档,及时移交局档案管理机构保存。

第二十二条 案件承办机构没有将案件信息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系统平台中进行公示,政策法规股对该案件的经费不予核拨。

第二十三条 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由案件承办机构法制员审核,负责人审批。案件办结后,承办机构应当在30日内将纸质案卷交法规股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四条 政策法规股应按照县人大关于法制责任制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法制政府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细则》,并按照《细则》标准从第二季度开始每季度需组织开展案卷评查工作,全年共评查三次,每次从办案机构归档案卷中随意挑选不少于3件案卷进行评查。办案机构办理案件数不足3件的,按实际案卷数总分除以3计算得分,无案卷计0分。案卷评查最终得分取三次评查合计得分的平均值,并列入目标考核计分。

由财务按规定对每次案卷评查得分第一、二名的办案机构分别增拨办案经费4000元、2000元;对每次案卷评查得分倒数第一、二名的办案机构分别核减办案经费2000元、1000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原《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办法》(新市监发[2020]19号)和《关于调整案件管理的通知》(新市监发[2021]75号)同时作废。



附件1:《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细则》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细则

分类

序号

评查内容及分值

评分方法及标准

扣分

5分)

1

案件来源及案由。(1分)

查立案报告表及案件来源登记表。缺少案源资料,扣1分。

2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1分)

查立案报告表。当事人基本情况漏写、书写错误的,扣1分。

3

案情简介。(1分)

查立案报告表。无案情简介或案情简介不规范的,扣1分。

4

承办部门(人)的意见及签名、日期。(1分)

查立案报告表。无承办部门(人)意见、签名或日期或签署意见不规范的,扣1分。

5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日期。(1分)

查立案报告表。无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和日期的,扣1分。

25分)

6

案件调查、检查。案件调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案卷中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文书记载,卷内调查、检查笔录文书中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中必须要有告知内容。4分)

查调查笔录和检查笔录。2名以上执法人员未分别签名的,扣2分;没有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记载的,扣2分。

7

案件调查、检查笔录。包括:(1)调查、检查的时间;(2)调查、检查的具体地点;(3)被调查人员、被检查人员的基本情况;(4)调查、检查笔录的正文内容规范;(5)调查人员、检查人员、记录人员签名;(6)被调查人员、被检查人员签名;(7)调查笔录、检查笔录中涂改处,应由被调查人员、被检查人员盖章签名无公章的按捺指印。(7分)

查调查笔录和检查笔录。第1至6项中缺一项、其中一项不规范或第7项不规范的,每项扣1分。

8

案件证据的调取与保存。(1)注明被取证当事人的有关事项;(2)有取证事由和依据;(3)有取证的具体时间、地点;(4)证据形式符合法定要求;(5)取证程序合法;(6)有物品保存期限、保存条件和地点;(7)需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的,应有领导审批记载;(8)对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9)有被取证的单位或个人签名或盖章;(10)有记载物品处理决定和处理结果的文书。(10分)

查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物品、没收物品文书或调查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第1、2、3、4、5、8、9、10项中缺一项、其中一项不规范或第6、7项不规范的,每项扣1分。

9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规范。(1)案由规范及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2)调查事实;(3)有相关证据表述;(4)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处理意见;(5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调查终结、申请延期的;(6)通过延期尚不能调查终结、再次延期的。

查案情调查终结报告。1234项中缺一项、其中一项书写不规范的扣1符合第5项的扣2分;符合第6项的扣3分。

10分)

10

告知。(1)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及依据和依法享有权利的告知文书;(2)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完整记载或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记载;(3)告知文书中有行政机关的名称、时间及印章。(4分)

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陈述、申辩笔录。第2至3项缺一项或其中一项不规范的,每项扣2分。

处罚告知书中告知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以及适用依据与最终形成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不一致,审批记录和案件讨论记录又未反映理由的,扣1分。

11

听证程序。(1)有依法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告知文书;(2)有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未举行听证的文字记载;(3)听证通知书的内容规范,包括听证时间、地点、主持人、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和通知时间等;(4)听证笔录规范,包括听证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参加人,调查人员对违法事实、证据的认定,当事人的申辩和质证,双方对处罚意见的主要分歧等。(6分)

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没有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扣3分。

查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第2至4项中缺一项或其中一项不规范的,每项扣1分。

依法不需听证的,不扣分。

30分)

12

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批。(1)按行政处罚的法定批准权限进行审批;(2)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的讨论记录规范,包括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讨论内容、讨论结果及参加人签名;(3)自由裁量权运用适当。(8分)

查行政处罚审批记录和案件讨论记录。未按行政处罚的法定批准权限进行审批、没有审核人员或法制机构审核意见的,扣4分;讨论内容未记录、记录不全或有明显暇疵的,扣2分;应该引用裁量权基准而没有引用,自由裁量权适用不当的,扣2分。

 13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包括:(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事实;(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救济途径的告知;(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印章;(8)时间

一般程序的,应使用制作式决定书。(22分)

查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至8项中缺一项、其中一项不规范的,每项扣2分;第5项属复议前置,告知错误的,扣5分。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不清楚、无法定依据的,扣5分。

文书格式与省局模板不符,扣5分。关键词语用错的,扣5分。

处罚决定书字体、格式前后不一致的,扣2分。

15分)

14

送达。应在法定时限内送达。直接送达的包括送达地点、时间、送达人、被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其他方式送达的应符合法定程序。(6分)

查送达回证或回执。送达文书不规范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扣1分;收件人未签名的扣1分;未加盖公章或按手印的,扣1分;收件人未签署时间的,扣1分;未在法定期限内送达的,扣2分。

15

罚缴分离情况。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或缴款单。没收财物的应有合法票据和物品清单。(4分)

查罚款收据或缴款单。无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或缴款单的,扣2分。

查没收财物票据和没收物品清单。无以上票据、清单的,扣2分。

16

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2分)

查有关文书记载。无记载或表述不准确的,扣1分。

罚没收据或者缴款单上的数额与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没数额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没有说明理由或者其理由不能成立的,扣1分

17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情况。(2分)

查责令改正意见和履行情况文书记载。无记载或表述不准确的,扣2分。

18

依法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1分)

查有关申请和司法文书。无申请或相关司法文书的,扣1分;不需申请的不扣分。

  案、

12分)

19

结案审批(2分)

无结案审批文书的,扣2分;没有记载行政执法行为决定执行结果的、没有明确结案审批意见的、审批人没有签署姓名或时间的,扣1分结案时间不正确的或与系统中结案时间不一致的,扣1分。

20

一案一卷。(1分)

一案一卷的,扣1分。

21

卷皮卷宗封面。(1分)

未使用统一规范卷皮、卷宗封面的,扣1分。

22

卷内目录。(1分)

卷内目录填写不规范的,扣1分。

23

卷内材料排列。(1分)

卷内材料未按执法文书目录顺序排列的,扣1分。

24

卷内材料页号。(1分)

卷内材料无页号或未标注在材料右上角的,扣1分。

25

卷宗装订。(1分)

装订不整齐的,扣1分。

26

装订材料纸张破损、大小规格情况。(1分)

纸张有破损、大小规格不统一的,扣1分。

27

正卷(外卷)、副卷(内卷)分装。(2分)

应当另卷保存的文书,没有分正卷(外卷)、副卷(内卷)分装的,扣2分,无需另卷保存的文书的,不扣分

28

卷内文字应当使用蓝黑色、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其他笔书写的,入卷应予复印并由当事人签名认可。(1分)

卷内文字未使用蓝黑色、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书写的,当事人提供使用其他笔书写的材料,入卷未予复印或无当事人签名的,扣1分。

其他

3分)

29

其他内容。(3分)

案件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的,扣1分,未及时归档的,扣2未使用省局统一文书格式的扣1分

总分

附件2: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新邵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执法类别

执法事项名称

审核依据

法制审核范围

提交部门

应提交的资料

审核重点

审核部门

审核期限

1

行政处罚

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1.《行政处罚法》;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食品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不合格食品药品案件;

2.行政收费和公立医院、水电油气等涉及民生企业价格收费案件;

3.单位或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造成群体伤害或重大舆情影响的案件;

4.涉及粮食安全案件;

5.涉及特种设备安全案件;

6.检察机关提出公益诉讼或诉前发出检察建议书的案件;

各办案单位

1、案由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3、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

4、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核查情况;

5、案件性质及定性依据;

6、自由裁量的事实理由;

7、拟处理意见及依据;

8、提出司法移送建议意见;

9、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

2、违法主体认定是否准确;

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4、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5、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完整;

6、处理是否适当;

7、其他需要审理研究的事项。

法制股

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

2

行政处罚

拟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案件;

1.《行政处罚法》;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拟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案件;

各办案单位

1、案由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3、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

4、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核查情况;

5、案件性质及定性依据;

6、自由裁量的事实理由;

7、拟处理意见及依据;

8、提出司法移送建议意见;

9、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

2、违法主体认定是否准确;

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4、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5、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完整;

6、处理是否适当;

7、其他需要审理研究的事项。

法制股

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

3

行政处罚

拟对个人或个体工商户处以罚没金额达20000元以上(含本数,下同)、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没金额达40000元以上的案件。

1.《行政处罚法》;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拟对个人或个体工商户处以罚没金额达20000元以上(含本数,下同)、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没金额达40000元以上的案件。

各办案单位

1、案由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3、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

4、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核查情况;

5、案件性质及定性依据;

6、自由裁量的事实理由;

7、拟处理意见及依据;

8、提出司法移送建议意见;

9、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

2、违法主体认定是否准确;

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4、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5、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完整;

6、处理是否适当;

7、其他需要审理研究的事项。

法制股

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

4

行政处罚

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

1.《行政处罚法》;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3、涉刑移送的相关规定

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

各办案单位

1、案由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3、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

4、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核查情况;

5、案件性质及定性依据;

6、自由裁量的事实理由;

7、拟处理意见及依据;

8、提出司法移送建议意见;

9、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

2、违法主体认定是否准确;

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4、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5、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完整;

6、处理是否适当;

7、其他需要审理研究的事项。

法制股

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

5

行政处罚

拟减轻处罚的涉及食品药品类型案件。

1、《行政处罚法》;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3、《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4、《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拟减轻处罚的涉及食品药品类型案件。

各办案单位

1、案由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3、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

4、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核查情况;

5、案件性质及定性依据;

6、自由裁量的事实理由;

7、拟处理意见及依据;

8、提出司法移送建议意见;

9、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

2、违法主体认定是否准确;

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4、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5、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完整;

6、处理是否适当;

7、其他需要审理研究的事项。

法制股

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

6

行政处罚

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

1.《行政处罚法》;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

各办案单位

1、案由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3、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

4、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核查情况;

5、案件性质及定性依据;

6、自由裁量的事实理由;

7、拟处理意见及依据;

8、提出司法移送建议意见;

9、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

2、违法主体认定是否准确;

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4、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5、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完整;

6、处理是否适当;

7、其他需要审理研究的事项。

法制股

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

7

行政处罚

上级督办或本局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法制审核的案件。

1.《行政处罚法》;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上级督办或本局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法制审核的案件。

各办案单位

1、案由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3、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

4、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核查情况;

5、案件性质及定性依据;

6、自由裁量的事实理由;

7、拟处理意见及依据;

8、提出司法移送建议意见;

9、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

2、违法主体认定是否准确;

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4、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5、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完整;

6、处理是否适当;

7、其他需要审理研究的事项。

法制股

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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