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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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应诉(复议答复)工作制度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23-07-21 08:58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应诉和复议答复行为,明确职责,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正确实施,参照《新邵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则》新政发[2023]7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则中的“业务机构”,指本机关所属的内设机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

第三条 行政应诉由法制机构牵头主办,被诉行政行为所涉的业务机构具体承办。

被诉行政行为所涉的业务机构跨多个机构的,由法制机构牵头主办,主要涉及的业务机构具体承办,其他业务机构协办。

第四条 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将起诉状副本交承办机构;在收到承办机构起草的答辩状之日起三日内完成对答辩状和相关证据、依据材料的核审;督促承办机构按时向受案的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相关的证据、依据材料;指导承办机构做好应诉。

第五条 承办机构应当在本机关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案的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相关的证据、依据材料,具体包括下列职责:

(一)负责起草行政诉讼答辩状,整理被诉行政行为作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制作《行政诉讼证据目录》;

(二)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其他业务机构的,征求其他业务机构对答辩状的意见;

(三)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和相关的证据、依据材料送法制机构核审;并及时报承办机构分管负责人批准;

(四)其他与行政应诉有关的职责。

第六条 承办机构要求协办机构提供应诉所需要的证据、依据材料的,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二日内向承办机构提交相关证据、依据材料。承办机构征求协办机构对答辩状意见的,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二日内向承办机构提交反馈意见或提出无意见。

第七条 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承办机构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有合理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说明。

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承办机构分管负责人出庭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包括本机关工作人员在内的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第八条 诉讼代理人应当由承办机构负责人和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担任,本机关负责人另行委托的除外。

承办机构负责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经承办机构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由承办机构其它工作人员担任。

本机关负责人可以直接或经法制机构提请决定由本机关法律顾问作为诉讼代理人。

本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可以委托承办机构负责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

需要本机关公职律师出庭的,由承办机构分管负责人指定,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九条 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需要提起上诉的或原告上诉的,承办机构应当负责起草行政诉讼上诉状或答辩状,送法制机构核审,并在判决书(或者上诉状副本)送达本机关之日起十五日内或在裁定书送达本机关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或答辩状。

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除其他法定情形外,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行政行为被复议的,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一日内将副本交承办机构;在收到承办机构起草的复议答复书之日起三日内完成对复议答复书和相关证据、依据材料的核审;督促承办机构按时向复议机关提交复议答复书和相关的证据、依据材料。承办机构应当在本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答复书和相关的证据、依据等材料。其他行政答复行为,适用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承办机构、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规则的职责,导致行政诉讼败诉或者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限期履职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六条以及《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新市监发〔202353)问责。

被诉或者被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限期履职等,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新市监发〔202353)问责初始作出该行政行为的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第十二条 各市场监管所以自己所名义作出行政行为被诉或被复议的,参照上述工作规则。

第十三条   对工作制度有争议处由法制机构具体解释。

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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