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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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公证处办事指南
来源: 作者: 更新时间: 2019-11-21 15:37

一、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民法通则》
二、 承办股室
    新邵县公证处

三、 公证的基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四个阶段。
    1、申请
    自然人或法人申办公证,应提交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需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申请手续,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委托、声明、遗嘱、收养、赠与、生存及其它与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受理
    对当事人的申请,由承办公证员根据其提供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单。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回执上签收。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3、审查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疑义的,认为当事人的情况说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当事人拒绝说明有关情况或者补充证明材料的,符合不予办理公证条件,公证处可以不予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4、出具公证书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公证书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公证机构可以代为办理公证书认证,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备注:1、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2、当事人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你合法所有权处分的财产,当事人应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真实、合法的身份材料、财产凭证等证明材料。如虚构、隐瞒事实(如当事人虚构、隐瞒婚姻状况,虚构、隐瞒财产转让真实方式、隐瞒财产存在共有人的情况等)或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合法,将影响公证书的效力,由此给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失由过错的当事人承担。发现前述情况,公证处将不予办理公证,预收的公证费按规定不予全额退还。
   3、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书、声明书、合同等需要公证的文书内容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公证机构对内容不作干涉。请您在办理公证前,与将要接受的机构、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确定该类文书的格式和内容,以利于公证后的文书顺利使用。请当事人确认您自书或由公证人员代书的文书内容是否是您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是否符合使用方的要求,此类文书一经您签名(或盖章、捺指印)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均由您自己承担。
    四、服务承诺时限
    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五、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公证申请人按公证收费标准交纳公证费用。
    (三)公证员制作谈话笔录、法律文书、公证书。
    (四)公证处主任、副主任对公证员所办的公证进行审批。
    (五)对符合出证条件的,审批后予以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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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39-3665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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