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案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由新邵县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县人民政府或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队部在辖区的高速公路交警大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不服的,可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办理机构:新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新邵县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蔡锷路司法局三楼,联系电话:0739-3663130 邮编:422900。
(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四)受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受理):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6.属于新邵县人民政府的复议职责范围;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五)提供材料: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②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如有委托代理人,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自然人的,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供律师事务所公函原件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如同一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3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代表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推选证明材料);3.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印件;4.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的材料(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认为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应提交曾经向被申请人提出过相应的请求的书面材料;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还应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5.支持复议请求及申请书中所主张事实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上述材料,提交一式两份,每增加一个第三人相应增加一份材料。
(六)受理审查:申请人当面递交或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自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立案审查,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在5日内补正复议申请材料。
(七)办理程序:1、案件受理后,7日内通知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收到答复通知后于10日内履行答复义务,申请人可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相关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2、案件审理,县人民政府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备注:现暂未开通行政复议网上申请,待条件成熟开通网上申请后再另行通知。
(八)工作时间: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周一至周五)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周一至周五) 。
(九)收费标准:行政复议免费受理;相关材料复印,申请人需要承担复印费用。
行政复议申请书(模板)
申请人:(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工作单位
住所(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 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行政复议请求:
。
事实和理由:
。
此致
新邵县人民政府
附件:1.申请书副本 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其他有关材料份
4.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