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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韩X,男,汉族,20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XX市XX大道XX号。
被申请人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唐如龙,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的行为不服,于2023年2月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2月10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于2022年5月24日通过邮寄投诉举报书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6日签收了该邮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 被申请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有具体的履行期限规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应当自被申请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申请人在2023年2月7日向本府提出该行政复议申请,明显已经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府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起诉,本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邵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4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第十七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四.《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