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
新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新政复决〔2023〕3号
文件名称: 新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新政复决〔2023〕3号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20007/2023-00800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公开责任部门: 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3-07-24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3-07-24 效力状态:

申请人X,汉族,19XXXX日出生,住址天津市XX区XX镇XX村

被申请人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唐如龙,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举报告知义务,于2023130日向本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2月3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因该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府延长行政复议期限30日现该案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X申称,2022年11月19日,我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函》(关于新邵县坪上镇自旺食品店在淘宝平台开设店铺“梦味仙酒业”销售的“肉苁蓉酒”),邮件号XA14976156612。被申请人自2022年11月24日签收了该邮件,至今未告知我投诉举报受理立案情况。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失职渎职,请求县人民政府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我投诉举报受理立案情况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书面受理并限期书面告知案件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辩称,1.关于我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受理情况的问题。申请人向我局邮寄的投诉举报函中“事实与理由”部分写明其购买被举报人生产的“肉苁蓉酒”,而该产品标签载明生产厂家为广西灵山县聚友坊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为广西灵山县檀圩镇。其列举的理由亦可表明其投诉举报对象应为“肉苁蓉酒”的生产者,我局倾向于认定申请人提起赔偿请求的对象应为生产者,但申请人在投诉举报函“被投诉举报人”一栏写的是经营者新邵县坪上镇自旺食品店。若申请人投诉举报对象确为新邵县坪上镇自旺食品店,该店是“淘宝”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内的经营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人发现被投诉人存在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应首先向网络交易平台进行投诉。2.我局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已经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我局于2023年2月13日对新邵县坪上镇自旺食品店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其在登记的经营场所湖南省新邵县坪上镇三溪村9组无实体经营门店,未开展实地经营。新邵县坪上镇三溪村村民委员会亦向我局出具了 证明。我局通过系统查询到的登记电话亦无法与经营者取得联系。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2月15日将新邵县坪上镇自旺食品店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公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应由其实际经营地或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我局对该违法行为已不具备管辖权限,并建议申请人向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综上所述,我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其投诉举报受理情况是由于申请人投诉举报对象不明确引起。同时申请人要求“书面告知”于法无据,收到行政复议答辩通知书后我局已实地核查涉案店铺,并于2023年2月15日向申请人寄出了回复信件。因此,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县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2022年11月13日,申请人在淘宝平台店铺“梦味仙酒业”购买了10箱“肉苁蓉酒”。该网店属新邵县坪上镇自旺食品店(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开设经营。2022年11月18日到货后,申请人认为该产品只是普通酒类,却非法添加了肉苁蓉、川仲、首乌等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于2022年11月1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进行投诉举报,并在《投诉举报函》中明确写明被投诉举报人的名称为“新邵县坪上镇自旺食品店”,地址为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坪上镇三溪村9组。2022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签收了该邮件。2023年2月13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开展实地核查,发现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坪上镇三溪村9组无实体经营门店,未开展实地经营,被申请人无法通过上述注册经营地址与登记电话联系到被投诉举报人。新邵县坪上镇三溪村村民委员会亦向被申请人出具了该村无名称为新邵县坪上镇自旺食品店,也无经营者丁自旺此人的证明。因被投诉举报人自行变更实际经营地址,且未向被申请人报告,被申请人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于2023年2月15日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公示。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关于蔺X投诉举报函的回复》。因被投诉举报人是淘宝交易平台内的经营者,不是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且自行变更实际经营地址未向被申请人报告,其实际经营地不在新邵县域内,被申请人已不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并建议申请人向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同日,被申请人将该《回复》通过EMS中国邮政速递方式邮寄至申请人2022年2月16日,申请人签收了该邮件。

以上事实有交易订单记录截图、物流信息截图、实物产品标签图示照片、天津市到邵阳市邮政挂号信投递记录截图、《投诉举报函》《数据保全证书》复印件、《现场笔录》、新邵县坪上镇三溪村《证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标记经营异常状态审批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关于蔺X投诉举报函的回复》《不予立案审批表》、EMS中国邮政速递投递详情截图、《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多份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与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4日就收到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但直至申请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后,本府在办理该行政复议案件时,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5日才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进行回复。因此,被申请人虽已履行法定职责,但明显超出法定期限。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蔺X的投诉举报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驳回申请人蔺X的其他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起诉,本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附相关法律依据

                                

202345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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