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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纪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XX市XX县XX村。
被申请人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唐如龙,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王文成,湖南厚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举报受理情况,于2022年12月1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1月3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该案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纪XX申称,我于2022年11月8日在“小红书APP”平台入驻商家新邵县丽艳百货商行(刘小姐爱养生的店)花费88元购买了一瓶500毫升装的“野生川贝陈皮柠檬膏”。11月11日收到货后,我发现该食品包装瓶标签上未标注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及生产地址等重要信息。当日,我便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新邵县丽艳百货商行涉嫌销售“三无”食品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自2022年11月16日签收了我的投诉举报信邮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我是否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程序违法,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请求县人民政府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我是否立案决定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进行立案调查。
被申请人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辩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已经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1.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办理情况。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6日以投诉举报书方式投诉举报新邵县丽艳百货商行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食品。收到该投诉后,2022年12月02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新邵县丽艳百货商行进行了核查,发现被投诉人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太芝庙镇白杨村8组无实体经营门店。新邵县太芝庙镇白杨村村民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出具了新邵县丽艳百货商行未在新邵县太芝庙镇白杨村8组开展经营活动的证明。被申请人通过上述注册的经营地址无法联系到被投诉人。2022年12月5日,被申请人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将新邵县丽艳百货商行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公示。2.被投诉人是“小红书APP”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内的经营者,不是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的经营者,其实际经营地也不在登记住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应由其实际经营地或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3.因新邵县全域刚恢复常态化疫情防控管理,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困难,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5日经审批程序,申请延长核查期限。2022年12月8日,被申请人经不予立案审批程序,并作出了《关于纪XX投诉举报书的回复》,因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址不在新邵县域内,被申请人已不具有管辖权,建议申请人向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将该书面回复通过EMS中国邮政速递方式邮寄至申请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对被投诉举报人不如实报送经营地址变更的相关行为,依法履行职责,将其列入了经营异常目录。对被投诉举报人涉嫌销售“三无”食品的违法行为,因被申请人不具有管辖权,故被申请人不能立案调查。因此,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请求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2022年11月8日,申请人在“小红书APP”平台店铺“刘小姐爱养生的店”花费88元,购买了一瓶500毫升装的“野生川贝陈皮柠檬膏”,订单编号P667849204280876511,该网店属新邵县丽艳百货商行开设经营。2022年11月11日收到上述产品后,申请人发现该食品包装瓶标签上未标注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及生产地址等重要信息。同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新邵县丽艳百货商行涉嫌销售“三无”食品的违法行为。2022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签收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邮件。2022年12月2日,被申请人对新邵县丽艳百货商行开展实地核查,发现该商行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太芝庙镇白杨村8组无实体经营门店,未开展实地经营,被申请人无法通过上述注册经营地址联系到新邵县丽艳百货商行。因新邵县丽艳百货商行自行变更实际经营地址,且未向被申请人报告,被申请人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于2022年12月5日将该商行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公示。因案件情况特殊,未能在法定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5日经审批程序,延长期限15个工作日。2022年12月8日,被申请人经不予立案审批程序,并作出了《关于纪XX投诉举报书的回复》。因新邵县丽艳百货商行是“小红书APP”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内的经营者,不是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且自行变更实际经营地址且未向被申请人报告,其实际经营地不在新邵县域内,被申请人已不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2022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将该《回复》通过EMS中国邮政速递方式邮寄至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书》上告知的通讯地址。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4日签收了该邮件。
以上事实有交易订单记录截图、物流信息截图、实物产品标签图示照片、快递面单截图、《新邵县丽艳百货商行(刘小姐爱养生的店)销售“野生川贝陈皮柠檬膏”的实名投诉举报书》、投诉举报书邮寄信息截图、《现场笔录》、现场核查照片、新邵县太芝庙镇白杨村证明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个体登记表》《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标记经营异常状态审批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关于纪XX投诉举报书的回复》、《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不予立案审批表》、EMS中国邮政速递投递详情截图等多份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府认为,1.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与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此次的实名投诉举报书,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小红书APP”平台内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是对新邵县丽艳百货商行(以下简称被举报人)涉嫌销售“三无”食品违法行为的举报,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该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6日签收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邮件,2022年12月2日开展核查,2022年12月5日,因案件情况特殊,被申请人经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十五个工作日。2022年12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纪XX投诉举报书的回复》,并于2022年12月10日邮寄该《回复》至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职责。2.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举报人是“小红书APP”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其违法行为应由其实际经营地或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举报人自行变更实际经营地址且未向被申请人报告,其实际经营地不在新邵县域内,被申请人已不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与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了《关于纪XX投诉举报书的回复》,明确告知申请人其对该举报案件不具管辖权,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直接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该案件实体处理亦无不当。综上,被申请人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职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纪XX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起诉,本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附相关法律依据
2023年2月20日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十二条第二款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第二十九条 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四.《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