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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蔡XX,男,汉族,20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XX市XX镇XX村XX号。
被申请人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唐如龙,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提起的投诉举报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3年5月21日通过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5月25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该案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蔡XX申称,我于2022年12月12日以挂号信XA12007963444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举报投诉信》,举报投诉新邵县玉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抓扇子骨”不符合规定。但至今被申请人都未以任何书面形式回复处理结果。我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请求县人民政府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期限内处理该案。
被申请人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辩称,1.我局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已经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履行了职责。2022年12月15日,我局收到申请人蔡XX的举报投诉信,2022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实施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一)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手抓扇子骨”属预包装食品,包装袋上的标示内容完整,其中生产日期被喷在包装袋封口处,申请人投诉举报被投诉举报人的产品无生产日期的行为不属实;(二)关于“手抓扇子骨”包装袋标示的配料中“白糖”标注不规范的问题。经查,配料中“白糖”实为“白砂糖”,被举报人在按照口头称呼将“白砂糖”在配料表中标示为“白糖”;被举报人向我局提供了该产品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的结论为合格。我局认为,被举报人不规范标注产品配料名称行为属实,但鉴于该标示并不影响产品的安全性,不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和财产造成损害,也不会误导消费者,该行为属于食品标签中的瑕疵问题。被申请人向被投诉举报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责令被投诉举报人改正该行为。2023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被投诉举报人已改正违法行为。鉴于被投诉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决定不予立案。同时,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申请人的请求组织调解,但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调解。2023年3月27日,我局通过邮政快递向申请人邮寄书面回复。2.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复议请求理由与事实不成立。申请人依据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月1日废止,其依据错误,而且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关职责,请求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并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2022年11月18日,申请人在太平洋超市(恺城金都店),购买了一份宝味斋“手抓扇子骨”,该食品生产商为新邵县玉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手抓扇子骨”配料表添加“白糖”成分,但未标注“白糖”具体名称,配料名称不规范,于2022年12月12日以挂号信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投诉信》进行投诉举报。2022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签收了该邮件。2022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开展实地核查,核实被投诉举报人不规范标注产品配料名称的行为属实。同日,被申请人向被投诉举报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新市监责改〔2022〕1227号),责令被投诉举报人于2023年1月5日前改正该违法行为。2023年1月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的改正情况进行现场复查。2023年3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关于对蔡XX同志举报投诉信的回复》,并于同年4月4日通过邮政EMS将该《回复》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3年4月6月签收了该邮件。
以上事实,有《举报投诉信》、购物小票照片、案涉产品标签图示照片、国内挂号信函收据照片、《现场笔录》2份、《检验报告》、现场核查照片、《不予立案审批表》(新市监不立〔2023〕010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新市监责改〔2022〕1227号)、《关于对蔡XX同志举报投诉信的回复》、EMS中国邮政投递详情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提起的投诉举报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在本府受理该行政复议案件前,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3月27日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了《关于对蔡XX同志举报投诉信的回复》,并将该《回复》邮寄至申请人。因此,在本府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之前,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蔡XX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起诉,本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附相关法律依据
2023年7月18日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