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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杨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江西省XX市XX县XX镇XX村。
被申请人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唐如龙,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王文成,湖南厚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提起的投诉举报未履行法定职责,通过邮寄方式向本府提交申请材料,本府于2023年2月21日收悉。经审查,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因该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府延长行政复议期限30日,现该案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杨XX申称,我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新邵县彩霞食品商行涉嫌恶意捏造虚假信息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自2023年1月16日签收了我的《投诉举报信》邮件后,一直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是典型的渎职行为,请求县人民政府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并责令被申请人书面回复。
被申请人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辩称,我局对申请人的投诉已经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1.对申请人投诉事项的办理情况。申请人以邮寄投诉举报信件的方式投诉新邵县彩霞食品商行涉嫌虚假宣传。2023年1月16日,我局签收了该邮件。2023年2月10日,我局对被投诉人进行了实地核查,发现被投诉人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潭府乡上潭村12组无实体经营门店,未开展实地经营。被投诉人经营地新邵县潭府乡上潭村村民委员会向我局出具了被投诉人未在潭府乡上潭村12组开展经营活动的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通过被投诉人注册的经营地址无法联系到被投诉人。2023年2月13日,我局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将新邵县彩霞食品商行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公示。2.被投诉人是“拼多多”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内的经营者,不是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的经营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人发现被投诉人存在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应首先向网络交易平台进行投诉。3.因新邵县彩霞食品商行实际经营地址不在新邵县域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已不具有管辖权,经局领导批准不予立案。2023年2月13日,我局作出《关于杨XX投诉举报信的回复》,并已将该《回复》通过邮政快递方式交邮至申请人。综上所述,我局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对新邵县彩霞食品商行不如实报送经营地址变更的相关行为,依法履行职责,将其列入了经营异常目录。对该商行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因我局不具有管辖权,故不能立案调查。因此,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职责,请求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并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2022年12月30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店铺“良心优选”花费18.80元,购买了一份咸蛋黄糯米锅巴休闲零食,订单编号为221230-569486887963596,该网店属新邵县彩霞食品商行开设经营。2023年1月4日到货后,申请人发现该产品营养成分表中标识碳水化合物含量为58.0克/100克,远超GB28050的无糖标准,而该网店在商品详情“是否含糖”一栏却标注为“无糖”,认为该行为涉嫌虚假宣传,于2023年1月1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投诉举报信》进行投诉举报。2023年1月16日,被申请人签收了该邮件。2023年2月10日,被申请人对新邵县彩霞食品商行(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开展实地核查,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潭府乡上潭村12组无实体经营门店,未开展实地经营,被申请人无法通过上述注册经营地址联系到被投诉举报人。因被投诉举报人自行变更实际经营地址,且未向被申请人报告,被申请人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于2023年2月13日将被投诉举报人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公示。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关于杨XX投诉举报信的回复》。因被投诉举报人是“拼多多”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内的经营者,不是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且其自行变更实际经营地址未向被申请人报告,实际经营地不在新邵县域内,被申请人已不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向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并已通过邮政快递将该《回复》邮寄至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信》、交易订单记录与产品签收截图、实物产品标签图示照片、商品快照截图、《投诉举报信》邮件签收截图、拼多多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照片、《现场笔录》、现场核查照片、新邵县潭府乡上潭村《证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个体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标记经营异常状态审批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关于杨XX投诉举报信的回复》、快递面单照片、EMS中国邮政投递详情截图等多份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府认为,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提起的投诉举报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在本府受理该行政复议案件前,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2月13日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了《关于杨XX投诉举报信的回复》,并将该《回复》邮寄至申请人。因此,在本府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之前,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杨XX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起诉,本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附相关法律依据
2023年5月19日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