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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新政复决〔2023〕61号
来源:县司法局 作者:县司法局 更新时间: 2024-01-08 17:30

新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新政复决〔202361

申请人XX,汉族,19XXX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XX

被申请人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唐如龙,该局局长

申请人XX不服被申请人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71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391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9月22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因该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府延长行政复议期限30日现该案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XX申称,我于2023年7月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新邵县坪上镇强哥食品店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2023年7月17日,被申请人在平台上告知我不予立案的决定及理由。我认为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回复,并未对被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未完全履行审查监督的法定职责,请求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撤销该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辩称,1.我局对申请人的举报已经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于2023年7月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新邵县坪上镇强哥食品店涉嫌“销售三无产品”等,我局于2023年7月14日安排执法人员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处理。在核查过程中,发现被举报人既没有在核准登记的经营场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坪上镇长路村19组从事经营,也无实体经营门店,执法人员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与被举报人取得联系。新邵县坪上镇长路村村民委员会向我局出具了新邵县坪上镇强哥食品店未在该村开展经营活动的证明。我局的执法人员在处理其他投诉举报时也曾于2023年3月30日对被举报人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核查,发现被举报人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坪上镇长路村19组无实体经营门店,坪上镇长路村村民委员会亦向我局出具了证明。我局已于2023年3月31日将新邵县坪上镇强哥食品店标记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被举报人是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且未在本局辖区从事实际经营活动,本局对申请人的举报不具管辖权,经局领导批准,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并于2023年7月17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并“建议举报人向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举报。”2.申请人认定我局未充分、全面履行法定责任的事实与理由不成立。我局对被举报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合法。申请人是通过“拼多多”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与经营者达成交易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在收到发生争议的食品时,应第一时间向网络经营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拼多多”客服反映相关问题,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向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经营者的相关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应由其实际经营地或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我局经核查,确定被举报人没有在我局管辖区域内从事实际经营活动,不是该违法行为的管辖部门,故我局的不予立案的决定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若被举报人已变更了经营场所,其也应由其现阶段实际经营地(即迁入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我局在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再次开展了核查,在确认被举报人没有在我局管辖区域内从事实际经营活动后,经分管领导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12315平台将被举报人已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等相关情况和建议告知了申请人。我局作出的这些行政行为,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属正确履行职责。综上所述,我局的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符合客观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程序也合法,应当依法维持。恳请县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本府查明,2023年4月17日,申请人周XX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杨氏养生馆”实付18.88元购买了一份品名为“当归党参黄芪组合装当归片”的产品,订单编号230417-036008171073054,该网店属新邵县坪上镇强哥食品店(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开设。收到货后,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属“三无产品”,于2023年7月7日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2023年7月14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开展实地核查,发现被举报人在其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坪上镇长路村19组无实体经营门店,未开展实地经营,被申请人通过被举报人注册的经营地址无法联系到被举报人,新邵县坪上镇长路村村民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出具了被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证明。经审查,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4日决定对该举报不予立案。2023年7月17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进行回复,告知申请人因被举报人未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开展实际经营,对该举报无管辖权限不予立案,已对被举报人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公示,并建议申请人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另查明,被申请人曾于2023年3月30日对被举报人开展过实地核查,被申请人通过被举报人登记注册的经营地址无法联系到被举报人,于2023年3月31日已将被举报人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公示。

以上事实交易订单记录截图、涉案产品照片、拼多多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截图、《消费者投诉举报书》、全国12315平台实名认证信息截图、举报详情截图、《举报单》《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现场笔录》2份、《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现场核查照片、坪上镇长路村证明书2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本案中,被举报人新邵县坪上镇强哥食品店系“拼多多”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其并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新邵县坪上镇长路村实际经营,其实际经营地不在新邵县域内,被申请人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有管辖权,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7月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4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3年7月1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该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同时明确告知申请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程序亦合法。且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自行变更实际经营地址的违法行为,依法将被举报人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因此,被申请人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内容适当,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周XX提出的复议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府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17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提起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起诉,本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附相关法律依据

                                

20231130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条第二款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三.《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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