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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新政复决〔2023〕56号
来源:县司法局 作者:县司法局 更新时间: 2024-01-08 17:28

新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新政复决〔202356

申请人XX,汉族,19XXXX日出生,住湖南省XXXX组X号

被申请人新邵县公安局,法定代表刘焕,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岳旷晖,新邵县公安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第三人李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湖南省X县X镇X村X组X号。

申请人XX不服被申请人新邵县公安局2023829对其作出新公()决字2023128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于202391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因该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府延长行政复议期限30日现该案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申称,我与刘XX2005年结婚,育有两个女儿,2013年至2014年夫妇两人齐心在严塘镇高桥村13组建了一栋三层半住房,2017年刘XX在外打工变了心,对我态度不好,逼我离婚。2023年7月19日19时许我下班回到家里,到二楼开门时门被人挡住,我就用一字起子撬门,开门后发现一个陌生女人(第三人李XX)和一个5岁男孩在房间里。我问他们在我房里干什么,她不回答,反而将我往门外推耸。我在自己家里被陌生女子往门外推,心中顿时来气,双方便扭打起来,因我手中有一字起子,致使她头部、嘴唇出血,对方用手打我,致使我脸部、胸部受伤。陌生人闯进我家里并在我家里与我殴打,双方受伤,我属于正当防卫,但我不仅没有受到法律的保护,反而被新邵县公安局于2023829对我作出行政拘留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对我精神损害极大,且没有拘留证,并逼我在另外一张纸上签名,直到9月8日才将我释放回家。我请求县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新公(严)决字[2023]第128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赔偿我精神损失费2万元,拘留10天的损失费3500元,上诉误工损失费3500元

被申请人新邵县公安局答辩称,1.我局作出的“新公(严)决字[2023]第128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05年申请人陈XX和刘XX结婚后,共同在严塘镇高桥村13组建有一栋住宅,2018年3月15日两人感情破裂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未办理离婚证。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XX和李XX发生婚外情,且李XX为刘XX生下一子,在陈XX和刘XX分居之后,李XX进入高桥村13组刘XX的住宅居住。2023年7月20日凌晨,陈XX返回高桥村时,看到李XX在家,以该住宅是其和刘XX共同建造为由,用螺丝刀将刘XX锁上的二楼撬开,以女主人的身份驱赶李XX,双方发生争吵并引起肢体冲突,陈XX手持螺丝刀戳击李XX两下,造成李XX头部、嘴唇受伤流血。后经鉴定,李XX伤势构成轻微伤。我局受理该案后,收集了当事人陈XX的陈述和辩解;受害人李XX的陈述;证人刘XX、刘、刘红等人的陈述;伤势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多份证据,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足以证实上述事实,陈XX存在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应当受到治安处罚。2.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局受理该案后,及时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因该案系感情纠纷引发的治安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办案单位严塘派出所报告了严塘镇人民政府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但未能成功。我局依法对陈XX进行了询问、告知、决定、送达等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陈XX以故意伤害作出行政处罚是合法的,正确的。3.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适当本案当中,双方当事人及违法情节没有其他从重或从轻情节,属于一般违法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故,我局对陈XX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合适的。4.申请人陈XX提出的复议请求没有依据本案当中,直接引发本案的事由系陈XX用螺丝刀撬开房门,因而申请人是能避免但未避免,明显不属于正当防卫,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申请人提出公安机关程序违法,逼其签字的问题,申请人只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签了名字,对其处罚当天的笔录以及所有文书,申请人均拒绝签字,我局予以注明,其当日根本就没有在该案案卷材料中签字。综上,我局对申请人陈XX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陈XX提出的复议请求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成立,请求新邵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我局作出的“新公(严)决字[2023]第128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第三人蔡塔群未提供任何书面意见及证据材料。

第三人李XX未提供任何书面意见及证据材料。

本府查明,2005年申请人陈XX和刘XX结婚后,共同在严塘镇高桥村13组建有一栋住宅,2018年3月15日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未办理离婚手续。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三人XX与刘XX发生婚外情,并于2017年产下一子刘X2023年7月20日凌晨,申请人XX返回住宅到二楼开门时,发现门被人挡住,便用一字起子撬门,发现一个陌生女人(第三人李XX)和一个小男孩(刘X)在房间申请人便以女主人的身份驱赶第三人XX,双方发生争吵并引起肢体冲突,申请人XX手持螺丝刀戳击第三人XX,造成李XX头部、嘴唇受伤流血,XX随即打电话报警,刘XX打120急救电话将第三人李XX送至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新邵县公安局受理该案并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对陈XX、李XX、刘XX、刘某、刘某红等人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经新邵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第三人李XX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3年8月17日,新邵县公安局严塘派出所与新邵县严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组织陈XX、李XX双方进行调解,因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调解未果。2023年8月29日,被申请人新邵县公安局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了申请人XX,并告知其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同日,被申请人新邵县公安局对申请人陈XX作出行政拘留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新公()决字[2023]第128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拘留已执行完毕,罚款尚未缴纳。

上述事实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传唤证》《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到案经过、《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对陈XX《询问笔录》2份、对李XX《询问笔录》1份、对刘XX《询问笔录》1份、对刘春艳《询问笔录》1份、对刘又红《询问笔录》1份、2023年7月20日处警照片、XX伤情照片、《鉴定聘请书》《鉴定书》(新公物鉴[法临]字[2023]12号)、《鉴定意见通知书》《人民调解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在生活中如遇到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本案中,如申请人陈XX认为第三人李XX侵犯其合法权益,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能采取暴力手段进行维权。申请人陈XX与第三人李XX发生争执,申请人XX手持螺丝刀戳击第三人XX,造成李XX头部、嘴唇受伤造成了李XX轻微伤的后果。因此,申请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本案中,第三人李XX申请人与刘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刘XX发生婚外情,并产下一子刘X,且案发当时深夜凌晨携刘X在申请人家中,该行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第三人李XX对该起纠纷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第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陈XX作出行政拘留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新公()决字[2023]第128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综合考虑本案性质等因素,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处罚畸重,明显不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第二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对申请人陈XX的行政处罚决定变更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被申请人新邵县公安局对申请人陈XX赔偿人民币1310.67元(436.89元/天×3天)

.驳回申请人陈XX的其他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起诉,本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附相关法律依据

                                

2023127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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