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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新政复决〔2023〕60号
来源:县司法局 作者:县司法局 更新时间: 2024-01-08 17:30

新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新政复决〔202360

申请人XX,汉族,19XXXX日出生,住址河南省XXXX号

被申请人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唐如龙,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成,湖南厚加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申请人XX不服被申请人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821日作出的《关于李XX投诉举报信的回复》,于202391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9月1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因该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府延长行政复议期限30日现该案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XX申称,我于2023年8月13日通过邮政挂号信方式(邮件号XA71172806837)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新邵县潭府乡顺来百货商行售卖的“庆香港回归特制酒  赖茅”为假冒伪劣产品,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7日签收了该邮件同年8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告知我不予立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我提出的举报事项符合立案条件,被申请人应当予以立案。被申请人找不到被举报人应当中止案件调查,待中止调查原因消除后再恢复案件调查程序。但被申请人却只将被举报人列入异常名录,不作任何立案登记,将来商家只需要移除异常名录便可以正常运行,这是对不法商家的包庇和纵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李XX投诉举报信的回复》中不予立案决定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辩称,1.我局对申请人的投诉已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李XX2023813以邮寄投诉举报信的方式投诉新邵县潭府乡顺来百货商行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2023年8月17日我局收到该投诉举报信件后,我局的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8日对被投诉人进行了核查,发现被投诉人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潭府乡小白水村8组无实体经营门店。潭府乡小白水村村民委员会向我局出具了被投诉人未在新邵县潭府乡小白水村8组开展经营活动的证明。我局的执法人员通过被投诉人注册的经营地址无法联系到被投诉人。本局于2023年8月18日将被投诉人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同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被举报人没有在本局辖区内实际经营,本局对申请人的举报已不具有管辖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经局领导批准,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我局于2023年8月21日将调查材料从新邵县新阳路邮政快递发出,申请人收到我局的邮件告知。2.被投诉人是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内的经营者,不是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发现被投诉人存在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鉴于被投诉人未在本辖区实地经营,建议申请人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3.申请人认定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事实与理由不成立。我局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立即开展了调查,在确认被举报人没有在管辖区域内从事实际经营活动后,经分管领导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信函的方式分别将投诉和举报的处理决定和建议告知了申请人,我局已正确履行了法定职责。综上所述,我局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对被投诉人不如实报送经营地址变更的相关行为,将其列入了经营异常目录,对被投诉人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因我局不具有管辖权,故我局不予立案调查。因此,我局作出的《关于李XX投诉举报信的回复》符合客观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程序也合法,应当依法维持。恳请县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本府查明,2023年8月5日,申请人李XX在拼多多平台店铺“小顺酒馆”实付333元购买了“庆香港回归特制 赖茅”酒,订单编号230805-376197641032605,该网店属新邵县潭府乡顺来百货商行开设(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于2023年8月13日以邮寄投诉举报信形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2023年8月17日,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并于同年8月18日对被投诉举报人开展实地核查,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在其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潭府乡小白水村8组无实体经营门店,未开展实地经营,被申请人通过被投诉举报人注册的经营地址无法联系到被投诉举报人,新邵县潭府乡小白水村村民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出具了被投诉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证明。同日,被申请人将被投诉举报人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023年8月18日,被申请人经审查,决定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不予立案。2023年8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李XX投诉举报信的回复》,告知申请人因被投诉举报人未在登记注册地实际经营,对其投诉不具处理权限不予受理,对其举报不具管辖权限不予立案,已对被投诉举报人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公示,并建议申请人向被投诉举报人实际经营地或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同日,被申请人将该《回复》通过邮政EMS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3年8月23日签收。

以上事实交易订单记录截图、支付截图、涉案产品照片、拼多多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截图、《投诉举报信》、邮件XA71172806837面单照片及签收信息截图、《现场笔录》《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现场核查照片、潭府乡小白水村证明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不予立案审批表》《关于李XX投诉举报信的回复》、EMS邮政速递物流信息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本案中,被投诉举报人新邵县潭府乡顺来百货商行系“拼多多”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其并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潭府乡小白水村实际经营,其实际经营地不在新邵县域内,被申请人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有管辖权,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于2023年8月18日进行实地核查,8月21日作出《关于李XX投诉举报信的回复》,并于当日通过邮政EMS将该《回复》邮寄至申请人,在回复中告知申请人该不予立案决定,并明确告知申请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程序亦合法。且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自行变更实际经营地址的违法行为,依法将被投诉举报人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因此,被申请人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作出的《关于李XX投诉举报信的回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内容适当,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李XX提出的复议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府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1日作出的《关于李XX投诉举报信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起诉,本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附相关法律依据

                                

20231130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条第二款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三.《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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