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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新政复决〔2023〕75号
来源:县司法局 作者:县司法局 更新时间: 2024-01-08 17:34

新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新政复决〔202375

申请人X,汉族,19XXX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XXXXXXXX

被申请人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唐如龙,该局局长

申请人X不服被申请人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1122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其提起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3112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11月30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经审查,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该案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X申称,我于2023年11月4日在淘宝平台店铺同仁养生企业店购买了一瓶天麻钩藤饮丸,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无配料表,且该产品包装无任何厂名厂址属于三无产品,便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2日作出回复,告知我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及不予立案的理由。我认为被申请人仅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但不予立案处罚的结果不可信,且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我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根据该规定被申请人应当立案,但在未找到被举报人时可以中止调查,待找到被举报人后再恢复调查,而不是直接不予立案。综上,我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我的权益造成了损失,请求县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依规重新作出回复。

被申请人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辩称,1.申请人举报事项办理情况。申请人刘X于2023年11月7日在全国12315平台(编号:1430522002023110789101847)投诉新邵县立奇食品商行涉嫌销售无配料表的天麻钩藤饮丸,且产品包装无任何厂名厂址属于三无产品,我局接到该投诉后,于2023年11月13日对被投诉人进行实地核查,发现被投诉人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潭府乡下潭村6组无实体经营门店,通过被投诉人注册的经营地址无法联系到被投诉人。被投诉人经营地潭府乡下潭村村民委员会向我局出具了被投诉人未在新邵县潭府乡下潭村6组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证明。申请人刘X于2023年11月16日再次在全国12315平台(编号:1430522002023111631654508)举报新邵县立奇食品商行涉嫌销售无配料表的天麻钩藤饮丸,且产品包装无任何厂名厂址属于三无产品,我局接到该举报后,于2023年11月21日对被举报人再次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结果与2023年11月13日一致。因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与被举报人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6日决定将新邵县立奇食品商行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因被举报人未在新邵县域内从事实际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也联系不上被举报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对申请人的举报不具管辖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此案我局不具管辖权,经局领导批准,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3.我局于2023年11月22日09点02分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申请人向被举报人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相关情况。4.申请人认为我局程序违法、未全面履行职责的事实与理由不成立。我局在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立即开展了调查,在确认被举报人没有在辖区内从事实际经营活动后,经分管领导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12315平台将处理决定和建议告知了申请人。我局作出的这一行政行为,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属正确履行职责。综上所述,我局针对申请人的举报,对被举报人不如实报送经营地址变更的相关行为,依法履行职责,将其列入了经营异常目录,对被举报人涉嫌销售无配料表的天麻钩藤饮丸,且产品包装无任何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因我局不具有管辖权,故不能立案调查。因此,我局的所作所为符合客观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程序也合法,应当依法维持。恳请县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本府查明,2023年11月4日,申请人刘X在“淘宝”平台店铺“同仁养生企业店”支付38.05元购买了一瓶天麻钩藤饮丸,订单编号3605104909170969953,该网店属新邵县立奇食品商行开设(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到货后,申请人以该产品无配料表、产品包装无厂名厂址属三无产品为由,于2023年11月16日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2023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开展实地核查,发现被举报人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潭府乡下潭村6组无实体经营门店,未开展实地经营,被申请人通过被举报人登记的经营地址无法联系到被举报人,新邵县潭府乡下潭村村民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出具了被举报人未在登记注册地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证明。经审查,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1日决定对该举报不予立案。2023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进行回复,告知申请人因被举报人未在登记注册地实际经营,与经营者无法联系,对该举报无管辖权限不予立案,将被举报人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公示,并建议申请人向被举报人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2023年12月6日,被申请人将被举报人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1月7日以同一理由向被申请人投诉新邵县立奇食品商行。同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开展实地核查,核实被投诉人未在登记注册地新邵县潭府乡下潭村6组实际经营,因不具管辖权限,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不予受理,建议投诉者向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以上事实交易订单记录截图、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截图、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实名认证信息截图、《投诉单》《举报单》《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2份、《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2份、现场核查照片2张、潭府乡下潭村委证明书2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本案中,被举报人新邵县立奇食品商行系“淘宝”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其并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新邵县潭府乡下潭村实际经营,其实际经营地不在新邵县域内,被申请人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有管辖权,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出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1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3年11月2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该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同时明确告知申请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程序亦合法。且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自行变更实际经营地址的违法行为,将被举报人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已履行法定职责因此,被申请人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刘X提出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刘X提出的复议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府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2日对申请人刘X提出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起诉,本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附相关法律依据

                                

20231228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条第二款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三.《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

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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