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县司法局 作者:县司法局 更新时间:
2024-01-08 17:36
新邵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新政复决〔2023〕43号
申请人郭XX,男,汉族,20XX年X月X日出生,住广东省X市X区X村X街。
被申请人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唐如龙,该局局长。
申请人郭XX不服被申请人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5日对其作出的答复意见书,于2023年7月2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8月3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本府认为:2023年7月25日,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答复意见书,是对申请人于2023年5月29日反映的“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庇上级,执法人员态度恶劣”问题的回复,属于信访答复,并非举报处理结果,该回复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属于行政复议法受案范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府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起诉,本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邵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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