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新政复决〔2023〕71号
申请人李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湖南省X县X镇X村X组X号。
被申请人白水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张春辉,该处处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9月11日对其作出的《责令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于2023年10月2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该案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申称,2023年9月11日,我在白水洞村自家合法建筑房顶建设分布式户用光伏项目时,被申请人向我下发《责令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说我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要求我立即停止施工,立即自行拆除已搭建建筑物,恢复原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邵市发改能源〔2023〕96号》等相关规定,均明确农户利用自有合法住宅建筑物屋顶开发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为户用光伏,尽可能简化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被申请人因承诺“穿衣带帽”工程时时不能实施,导致屋顶严重漏水,财产受到了严重损失。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请求县人民政府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
被申请人白水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答辩称,1.基本事实及证据说明。2023年9月11日,我处执法人员在白水洞景区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申请人在白水洞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白水洞村安置区自家屋顶上安装建设光伏发电设施。经查,申请人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擅自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设施。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支持,足以认定。现场照片,拟证明申请人于2023年9月11日前在自家屋顶安装建设光伏发电设施;新邵县白水洞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拟证明申请人于2023年9月在白水洞风景名胜区内白水洞村4组集中安置区地段自家屋顶建设光伏发电设备;户籍证明、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拟证明申请人系白水洞风景名胜区集中安置户;白水洞风景名胜区范围与景点分布图、放大图、白水村规划及重点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拟证明申请人的安置房屋位于白水洞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建筑风格为清水墙+白墙、坡屋顶、小青瓦的形式,门窗、外廊采用仿木或木质花格装饰。当日,我处对申请人作出《责令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并送达,责令申请人停止施工,立即自行拆除已搭建筑物,否则依法强制拆除,恢复原状。2.我处作出责令申请人停止施工,并限期自行拆除建筑设施的通知程序合法,内容合法适当,依法应予维持。申请人在白水洞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未经我处审核同意,擅自在自家屋顶安装建设光伏发电设施,其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不具有合法性。我处根据《城乡规划法》《白水洞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有关要求,于2017年制定了《白水村规划及重点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详规第五章分片区详细设计第二条白水古院--古村落核心景观片第三点规划控制引导明确该片区主要为集中安置建房和旅游设施项目建设,建设总用地面积38937平方米,建设内容包括商业街(安置区)等,建筑风格为清水墙+白墙、坡屋顶、小青瓦的形式,详规中没有规划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申请人在自家屋顶安装建设光伏发电设施,其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应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建筑物。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我处对申请人作出《责令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并送达,责令申请人停止施工,立即自行拆除光伏发电设施,恢复原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3.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第十七条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由于申请人的自建房屋在白水洞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属于特定区域,其安装建设光伏发电设施设备,除了在新邵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外,还应取得白水洞风景名胜管理处批准审核同意,否则不能开工建设。申请人以“穿衣戴帽”工程不能实施,以及安装建设光伏发电设施有政策依据等抗辩理由申请行政复议均不能成立,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驳回。
本府查明,2023年9月11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白水洞景区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申请人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擅自在白水洞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白水洞村集中安置区自家屋顶上安装光伏发电项目。当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并送达《责令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该通知书具体内容为:经查明,李XX在白水洞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白水洞村十二组未经审批在楼顶搭建遮阳棚(光伏发电),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责令你于2023年9月14日:1.停止施工,立即自行拆除已搭建筑物,否则依法强制拆除;2.恢复原状。
上述事实,有《责令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现场照片、白水洞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李XX户籍证明、《新邵县白水洞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白水洞风景名胜区景区范围与景点分布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本案中,因申请人的自建房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属特定区域,申请人在风景名胜区内利用自有住宅安装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应遵守《风景名胜区条例》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未经审批在白水洞风景名胜区内自家楼顶搭建光伏发电项目行为的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应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责令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但被申请人却适用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白水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对申请人作出的《责令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白水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起诉,本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附相关法律依据
2023年12月13日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
二.《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三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