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县司法局 作者:县司法局 更新时间:
2024-01-08 17:36
新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新政复决〔2023〕39号
申请人蓝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X市X镇X号。
被申请人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唐如龙,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6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其提起的投诉(关于投诉湖南华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新邵县城中平价药店涉嫌虚假宣传相关事宜)作出的办结反馈,于2023年7月9日通过邮寄形式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7月10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本府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7月24日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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