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县司法局 作者:县司法局 更新时间:
2024-01-08 17:38
新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新政复决〔2023〕78号
申请人周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福建省X市X区X镇X村X号。
被申请人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唐如龙,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被投诉人:邵阳创亨乐商贸有限公司)告知职责,于2023年12月4日通过邮寄形式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12月6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经审查,本府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本府于2023年12月22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12月26日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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