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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新政复决〔2023〕52号
文件名称: 行政复议决定书 新政复决〔202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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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5220007/2024-00890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公开责任部门: 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4-01-0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4-01-08 效力状态:

新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新政复决〔202352

申请人XX,汉族,19XXXX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XX市XX乡

被申请人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唐如龙,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成,湖南厚加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申请人XX不服被申请人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91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其提起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39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9月5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本府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于2023年9月6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明确复议请求事项等,并于2023年9月18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补正材料。经审查,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因该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府延长行政复议期限30日现该案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XX申称,我于2023年8月23日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日回复对我的投诉举报不予立案“清颜QINGYAN馆”实际经营地归被申请人管辖,我向被申请人举报并无错误,被申请人在回复中建议我向该店实际经营地或平台经营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是不想管,不作为。被申请人应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在发生违法行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立案调查,以找不到被举报人终止案件调查是程序违法。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职责,其应全面、客观调查,找不到被举报人应出具协助调查函依法让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担负义务、承担责任,获取被举报人真实的联系方式、经营场所,且对被举报人异地无证经营、擅自改变登记内容等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应依法停止其经营活动,查封扣押,拉入信用黑名单并公示,对被举报人依法行政处罚,而不是简单的根据被举报人登记时所留的联系方式、经营位置找不到人进行结案处理。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请求县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并答复。

被申请人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辩称,1.我局对申请人的举报已经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于2023年8月23日在全国12315平台(编号:1430522002023082352190177)举报新邵县陈家坊镇初见食品商行涉嫌销售非法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物质西布曲明的减肥产品,我局接到该举报后,于2023年8月25日安排执法人员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处理。在核查过程中,发现被举报人既没有在核准登记的经营场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陈家坊镇观山村11组从事经营,也无实体经营门店,执法人员通过登记的住所和联系方式无法与被举报人取得联系。被举报人经营地新邵县陈家坊镇观山村村民委员会向我局出具了新邵县陈家坊镇初见食品商行未在新邵县陈家坊镇观山村11组开展经营活动的证明。执法人员经查询发现被举报人于2023年8月4日被刘某以同样的问题投诉至我局,我局的执法人员也于2023年8月10日对被投诉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核查,因我局的执法人员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与被举报人取得联系,我局已经于2023年8月11日决定将新邵县陈家坊镇初见食品商行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因被举报人未在本局辖区从事实际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也联系不上被举报人,本局对申请人的举报不具管辖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我局于2023年9月1日11点35分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议申请人向被举报人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相关情况。2.申请人认定我局程序违法、未全面履行职责的事实与理由不成立。(1)我局对被举报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合法。申请人是通过“淘宝”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与经营者达成交易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在收到发生争议的食品时,应第一时间向网络经营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淘宝”客服反映相关问题,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向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经营者的相关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应由其实际经营地或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我局经核查,确定被举报人没有在本辖区内从事实际经营活动,不是该违法行为的管辖部门,故我局的不予立案决定合法。(2)被举报人在“淘宝”网络交易平台中从事交易活动,应主动向平台及登记住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实际经营地址的相关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举报人的实际经营地址发生变更,应主动向网络交易平台和我局报告,并将登记住所变更为实际经营地址。但被举报人在后续实际经营中,并没有向我局报告实际经营地址的变更情况。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被举报人应对自己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我局在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立即开展了核查,在确认被举报人没有在管辖区域内从事实际经营活动后,经分管领导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对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目录,并通过12315平台将处理决定和建议告知了申请人。我局作出的这些行政行为,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属正确履行职责。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符合客观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应当依法维持,恳请县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本府查明,2023年8月5日,申请人马XX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清QINGYAN馆”支付68元购买了“轻蜜so植物压片糖果”减肥产品,订单编号230805-322290390703084,该网店属新邵县陈家坊镇初见食品商行开设(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申请人称服用上述产品后出现口干口苦心慌呕吐等不适症状,查询百度后买了西布曲明检测卡对案涉产品进行检测,结果为阳性,于2023年8月23日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2023年8月25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开展实地核查,发现被举报人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湖南省新邵县陈家坊镇观山村11组无实体经营门店,未开展实地经营,被申请人通过被举报人登记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被举报人,新邵县陈家坊镇观山村村民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出具了被举报人未在登记注册地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证明。经审查,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5日决定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不予立案。2023年9月1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进行回复,告知申请人因被举报人未在登记注册地实际经营,对该举报无管辖权限不予立案,已对被举报人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公示,并建议申请人向被举报人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4日收到来自刘某对被举报人提起的同类投诉。同年8月10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开展实地核查,核实被举报人未在注册地陈家坊镇观山村实际经营。2023年8月11日,被申请人将被举报人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公示。

以上事实交易订单记录与物流详情信息截图、涉案产品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截图、现场笔录2份、《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2份、现场核查照片2张、陈家坊镇观山村证明书2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本案中,被举报人新邵县陈家坊镇初见食品商行系“拼多多”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其并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新邵县陈家坊镇观山村实际经营,其实际经营地不在新邵县域内,被申请人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有管辖权,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8月2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5日决定不予立案,于2023年9月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该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同时明确告知申请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程序亦合法。且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自行变更实际经营地址的违法行为,依法将被举报人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因此,被申请人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内容适当,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马XX提出的复议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府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1日对申请人马XX提出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起诉,本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附相关法律依据

                                

20231130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条第二款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三.《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

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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