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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新政复决〔2023〕54号
文件名称: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新政复决〔2023〕54号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20007/2024-00870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公开责任部门: 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4-01-0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4-01-08 效力状态:

新邵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新政复决〔202354

申请人XX,男,汉族,20XXXX日出生,住址广西XX市XX镇

被申请人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唐如龙,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的行为不服,于20239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9月12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本认为:申请人通过邮寄投诉举报函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挂号信单号为XA36097845045,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0日签收了该邮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第六十四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有具体的履行期限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应当自被申请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申请人在2023年9月9日向本府提出该行政复议申请,明显已经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府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起诉,本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邵县人民政府

2023914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第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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