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县司法局 作者:县司法局 更新时间:
2024-01-08 17:37
新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新政复决〔2023〕70号
申请人李XX,男,汉族,20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湖南省X县X镇X村X号。
被申请人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唐如龙,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被投诉人:新邵县宝庆宝粉斋粉面湾田店)处理职责,于2023年10月16日通过邮寄形式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10月18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编号:20231014-2035)。经审查,本府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本府于2023年10月23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10月24日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