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实施机关 |
新邵县水利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时限 |
25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 时限 |
45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此项不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2次 |
咨询方式 |
0739-3181349 |
||
监督投诉方式 |
0739-3606428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
办理地点 |
邵阳市新邵县酿溪镇大坪希望中路3号水利局二楼205室 |
||
受理条件 |
1、日取地表水30000立方米以下、日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下的项目。 2、总装机容量10000千瓦以下的水力发电企业。 3、不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4、不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5、取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不造成重大损害的; 6、取水、退水布局合理的; 7、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不能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8、取水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产生重大损害的; 9、属于备案项目,报送备案的; |
||
所需材料 |
申请人自备取水许可申请书原件2份,申请人资格证明(法人或公民的身份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取水工程设计文件原件2份、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原件10份、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及协议原件2份、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复印件2份,现场提交 |
||
办理流程 |
|
||
收费依据 |
暂无收费依据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