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市生环罚听告(2)[2024]2号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新邵县金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2024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到新邵县金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正常生产,环保设施运行正常,更换新的脱硫塔后,鼓风机开启过大,脱硫塔高度不够,废气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当天我局委托湖南西南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废气进行采样。5月9日湖南西南检验检测公司出具报告(西南(委检)字【2024】XN05002号)表明:该公司无组织废气厂界北面二氧化硫折算浓度小时平均值为0.569mg/m³、厂界东北面二氧化硫折算浓度小时平均值为0.527mg/m³、厂界西南面氟化物折算浓度小时平均值为0.0204mg/m³、厂界北面氟化物折算浓度小时平均值为0.0231mg/m³、厂界东北面氟化物折算浓度小时平均值为0.0252mg/m³。参照《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3中标准限值,该公司二氧化硫厂界北面、厂界东北面折算浓度小时平均值分别超过排放标准限值0.5mg/m³的0.14倍、0.05倍。氟化物厂界西南面、厂界北面、厂界东北面分别超标折算浓度小时平均值分别超过排放标准限值0.02mg/m³的0.02倍、0.16倍、0.26倍。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检测报告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法人身份证为证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表6-2之规定,核算你公司罚款金额为贰拾贰万元(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违法行为专项裁量起点10%;2.超标污染物数目2个+2%;3.属于二类功能区+5%;4.有投诉且核实+5%,罚款计算公式为:1000000*[10%+2%+5%+5%]=220000元)。鉴于你公司发现问题后立即停产整改,主动消除环境影响,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其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经我局案审委员会研究决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要陈述和申辩,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应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要求。
联系人:钟** 电话(传真):0739-3661403
地 址:新邵经济开发区东谷大夏20楼 邮政编码 :422900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