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局
新邵县金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来源:县生态环境局
  • 作者:县生态环境局
  • 更新时间: 2024-06-05 10:58
来源:县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 2024-06-05 10:58

邵市生环罚2[2024]2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       位:新邵县金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2MA4Q55LY0M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新邵县新田铺镇金家村3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4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你公司进行检查。经查,你公司正常生产,环保设施运行正常,更换新的脱硫塔后,鼓风机开启过大,脱硫塔高度不够,废气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当天我局委托湖南西南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废气进行采样5月9日湖南西南检验检测公司出具报告显示(西南(委检)字【2024】XN05002号)表明:你公司无组织废气厂界北面二氧化硫折算浓度小时平均值为0.569mg/m³,厂界东北面二氧化硫折算浓度小时平均值为0.527mg/m³。厂界西南面氟化物折算浓度小时平均值为0.0204mg/m³,厂界北面氟化物折算浓度小时平均值为0.0231mg/m³,厂界东北面氟化物折算浓度小时平均值为0.0252mg/m³。参照《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3中标准限值,你公司二氧化硫厂界北面、厂界东北面折算浓度小时平均值分别超过排放标准限值0.5mg/m³的0.14倍、0.05倍。氟化物厂界西南面、厂界北面、厂界东北面分别超标折算浓度小时平均值分别超过排放标准限值0.02mg/m³的0.02倍、0.16倍、0.26倍。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检测报告、法人身份证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456日向你公司下达了《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邵市生环责改2[2024]4号),责令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45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邵市生环罚2[2024]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有我局《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邵市生环责改2[2024]4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邵市生环罚2[2024]2号)以及《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表6-2之规定,核算你公司罚款金额为贰拾贰万元(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违法行为专项裁量起点10%;2.超标污染物数目2个+2%;3.属于二类功能区+5%;4.有投诉且核实+5%,罚款计算公式为:1000000*[10%+2%+5%+5%]=220000元)。鉴于你公司发现问题后立即停产整改,主动消除环境影响,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其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经我局案审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缴款方式: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缴款联系人:李**    

联系电话:186****682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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