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市生环罚听告(2)[2024]1号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新邵县佳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4年2月26日下午,接到省厅暗访组移交新邵县佳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线索,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到新邵县佳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公司正常经营,公司内有2条机动车尾气检测线,主要经营范围为汽柴混合、重柴尾气安全技术检测线。检查中发现存在三个违法行为:1.小型车辆尾气检车仪器(型号:NHA-509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后外部通信接口通过NHASM-1.2通信线连接至电脑主机(型号:IPC-820)后COM2接口上,该公司拔掉电脑主机(型号:IPC-820)后COM2接口外接一个黑盒子接收器再连接至电脑主机(型号:IPC-820)后COM2接口上,该黑盒子接收器疑似为尾气数据干扰器。2.两台透射式烟度计(编号:T194622、T145262)采样进气管内均被塞入棉布,棉布呈黑色。3.大型车辆尾气检测采样探头长度为23厘米,未达到规定的40厘米,对尾气检测数据的真实性有一定的影响,涉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项裁量之规定,核算对你公司罚款金额为十七万五千元整,计算方法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处罚下限为100000元,上限为500000元,你公司违法行为载量起点20%,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3台以上不足10台(+15%),罚款计算公式为:500000×(20%+15%)=175000元。另你公司安装黑盒子数据干扰器一共检测5台小型车辆,依据《关于取消、降低和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2019】363号)规定,5座小车年检每次环保检测收费标准为100元,共计违法所得500元。经我局案审委员会研究决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十七万五千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五百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要陈述和申辩,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应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要求。
联系人:艾洪龙 电话(传真):0739-3661403
地 址:新邵经济开发区东谷大夏20楼 邮政编码 :422900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