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局
新邵县佳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来源:县生态环境局
  • 作者:县生态环境局
  • 更新时间: 2024-07-18 17:18
来源:县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 2024-07-18 17:18

邵市生环罚2[2024]1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       位:新邵县佳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2329484143N

法定代表人*雄  

地       址:新邵县大坪工业园大陈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4年2月26日下午,接到省生态环境厅暗访组移交新邵县佳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线索,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到新邵县佳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公司正常经营,公司内有2条机动车尾气检测线,主要经营范围为汽柴混合、重柴尾气安全技术检测线。检查中发现存在三个违法行为:1.小型车辆尾气检车仪器(型号:NHA-509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后外部通信接口通过NHASM-1.2通信线连接至电脑主机(型号:IPC-820)后COM2接口上,该公司拔掉电脑主机(型号:IPC-820)后COM2接口外接一个黑盒子接收器再连接至电脑主机(型号:IPC-820)后COM2接口上,该黑盒子接收器疑似为尾气数据干扰器。2.两台透射式烟度计(编号:T194622、T145262)采样进气管内均被塞入棉布,棉布呈黑色。3.大型车辆尾气检测采样探头长度为23厘米,未达到规定的40厘米,对尾气检测数据的真实性有一定的影响,涉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法人身份证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226日向你公司下达了《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邵市生环责改2[2024]1号),责令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43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邵市生环罚2[2024]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4年3月30日你公司承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有我局《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邵市生环责改2[2024]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邵市生环罚2[2024]1号)以及《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承诺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项裁量之规定,核算对你公司罚款金额为十七万五千元整,计算方法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处罚下限为100000元,上限为500000元,你公司违法行为载量起点20%,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3台以上不足10台(+15%),你公司罚款计算公式为:500000×(20%+15%)=175000元。另你公司安装黑盒子数据干扰器一共检测5台小型车辆,依据《关于取消、降低和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2019】363号)规定,5座小车年检每次环保检测收费标准为100元,共计违法所得500元。经我局案审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十七万五千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五百元。

缴款方式: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缴款联系人:李清波    

联系电话:1867397682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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