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议,我局拟于近日内批准新邵县酿溪镇新洁清洗涤中心入河排污口设置,现就论证报告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联系地址:新邵县东谷大厦
联系电话:0739-3661403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新邵县酿溪镇新洁清洗涤中心入河排污口 |
设置地点 |
新邵县酿溪镇沙湾社区新阳路右侧(原针织厂厂房) |
建设单位 |
新邵县酿溪镇新洁清洗涤中心 |
论证单位 |
湖南朗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入河排污口概况 |
1.排污口坐标:E:111°29'4.858",N:27°17'56.358" 2.排污口设置类型:新建(补办) 3.排污口类型:工业排污口 4.排放方式:连续排放,专用管道 5.排污口入河方式:污水处理厂尾水通过专用管道(管径为DN300)排放 6.排污口论证范围:(1)排污口上游500m至尾水汇入资江口共950m的渔溪河段;(2)渔溪河汇入资江口上游500m至下游晒谷滩电站共12.1km的资江段。 7. 退水地点水功能区名称:渔溪河(未划分水功能区),资江(资水邵阳开发利用区-资水邵阳工业用水区) |
主要影响分析及水环境保护措施 |
一、主要影响分析 (一)对水域水质影响分析 根据设计要求,尾水中CODcr、NH3-N、TP、TN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及其修改单表4中的一级标准。 根据预测结果,项目尾水排放量较小,CODcr、NH3-N、TP、非离子氨均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非离子氨预测浓度能满足《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1989)。枯水期尾水正常汇入资江时,在资江段评价范围内,CODcr、NH3-N、TP预测浓度均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预留10%安全容量的限值要求,非离子氨预测浓度能满足《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1989)。 渔溪河于资江汇入口下游主要考虑尾水对三个关心断面的影响,包括渔溪河于资江汇入口下游400m处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起点、资江汇入口下游1.2km新阳越冬场、3.6km处的资码街索饵场为关心断面。根据预测结果可知,由于项目废水排放量较小,项目尾水正常排放和非正常排放情况下,关心断面的CODcr、NH3-N、TP预测浓度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非离子氨预测浓度满足《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1989),且各污染因子预测浓度基本接近预测选取的本底浓度,由此可知,项目尾水进入该水域,不会明显增加水体污染物浓度,对水域水质及鱼类生境质量、鱼类种群结构、繁殖活动等影响小。 由上述结论可知,尾水达标排放,直接纳污水体和间接影响水域的水污染物仍能满足相应的水质标准,影响可接受。 (二)对水生态影响的分析 1. 对渔溪河段水生态影响的分析 据调查,渔溪河鱼类资源少,水生植物为当地常见,小溪水生生态相对简单,本工程尾水排放量较小,尾水排入水体后,对水体影响较小。 2. 对资江段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态影响的分析 根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附近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本入河排污口位于渔溪河右岸,尾水入渔溪河后再经450m汇入资江,汇入口下游400m为资水新邵段沙塘鳢、黄尾鲴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本排污口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 资水新邵段沙塘鳢、黄尾鲴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主要保护对象为沙塘鳢、黄尾鲴,同时对翘嘴鲌、斑鳜、细鳞斜颌鲴、银鲴、黄颡鱼等鱼类,特别保护期为4月1日-6月30日(繁殖期)。 运营期的影响主要是富含COD、总磷、总氮、氨氮的尾水排入保护区内,根据废污水性质,在COD、总氮、氨氮、总磷这几个指标中,对鱼卵孵化和仔稚鱼早期发育毒性最大的是氨氮。黄杰斯研究了氨氮对花鲈孵化的影响,指出氨氮浓度对花鲈幼鱼的耗氧率、排氨率有显著影响。鲁增辉研究了氨氮对稀有鮈鲫胚胎和卵黄囊期仔鱼的毒性效应,低剂量的氨氮溶液暴露能引起仔鱼的死亡、心率减缓和心律不齐、未形成功能性的鳔、体长体重降低以及心包、卵黄囊水肿等多种毒性效应。彭俊的研究指出罗非鱼随着氨氮与亚硝酸盐浓度的升高,孵化率与仔鱼活力随之降低,生长速度减缓。有实验证明,非离子氨浓度在0.2~2mg/L范围内对某些淡水水生生物是有毒的。总氨浓度为0.27 mg/L时,会造成鱼类鳃增生并对肝及血液造成病理学影响。李波的研究表明氨氮对黄颡鱼具有毒性、胁迫生长摄食等影响,在高溶氧(10.77±0.4mg/L)条件下,非离子氨和亚硝酸盐对黄颡鱼的96hLC50分别为0.74mg/L和137.69mg/L;在中等溶氧(6.89±0.33mg/L)条件下,96hLC50分别为0.54mg/L和97.18mg/L;在低等溶氧(3.45±0.54mg/L)条件下,96hLC50分别为0.34mg/L和54.22mg/L。非离子氨的毒性明显大于亚硝酸盐的毒性。 同时水中氮、磷、COD含量的增加将导致水体富营养化、缺氧等现象,沉水性植物消失,天气巨变会引起浮游植物大量死亡。藻类死亡会进一步加剧水体缺氧,同时释放藻毒素,对鱼类具有巨大危害。 根据预测分析,枯水期尾水正常汇入资江时,在资江段评价范围内,CODcr、NH3-N、TP预测浓度均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预留10%安全容量的限值要求,非离子氨预测浓度能满足《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1989)。在渔溪河于资江汇入口下游400m处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起点、资江汇入口下游1.2km新阳越冬场、3.6km处的资码街索饵场,CODcr、NH3-N、TP预测浓度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非离子氨预测浓度满足《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1989),且各污染因子预测浓度基本接近预测选取的本底浓度,由此可知,项目尾水进入该水域,不会明显增加水体污染物浓度,对水域水质及鱼类生境质量、鱼类种群结构、繁殖活动等影响小。 (三)其他影响 1.对河流水温的影响分析 本入河排污口为非温水排放,非冷水排放,排放水为常温水,与水体水温基本一致,对河道水体水温无影响。 2.对水体富营养化的影响 从环境容量角度分析,渔溪河和资江水量均较大,纳污能力强,污染物进入水体后被迅速稀释至河流污染物本底值附近,水体水质类别没有发生显著变化,因此,尾水汇入渔溪河和资江不会造成水体富营养化。 (四)对地下水影响分析 本项目不开采地下水,同时也无注入地下水,不会引起地下水流场或地下水水位变化,因此也不会导致因水位的变化而产生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同时,本项目废水经管道输送,管道和处理设施均做好防渗防腐措施,固废按照规范设置临时堆放点,实现无害化处理,因此本项目污染地下水的可能途径较少。 当贮存在收集管网中污水发生渗漏时,大的单个污染物溶质质点通过孔隙在地下水中发生运移,上层滞水埋藏于粘性层中,粘性土层渗透性较差,因此流速较小,污染物以分子扩散的水动力弥散型式在地下水中缓慢行进。厂区孔隙承压水含水层为粉质粘土层,防渗性能较好,通过项目建设地场地地基采取防渗处理,厂区地面水泥硬化,污水管道按规范工防止渗漏,对地下水影响较小。 (五)对第三者权益分析 论证区域渔溪河未划定水功能区,主要具有区域泄洪功能,为Ⅲ类水体。经调查,评价范围内无集中饮用水取水口,也无其它生活和工业用水取水口,亦无现状养殖或规划养殖区。因此项目拟设排污口后正常排放情况下,区域水质能满足用水要求,对水功能区水质、生态以及第三者权益三方面产生的影响极小。建设单位需要对入河污水进行妥善处理与监控,严格控制污水水质达标排放,将基本不会对江河水功能区水质、生态产生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只要建设单位对污水处理厂严加管控,严格控制污水水质达标排放,则不会对渔溪河水功能区水质、生态以及第三者权益三方面产生不良影响。 (六)入河排污口河段河床稳定性和防洪影响分析 本项目排污口设置于渔溪河右岸,采取岸边排放方式。本项目流量为0.001158m3/s,小于目前渔溪河枯水期流量,不会对渔溪河堤岸产生冲刷。排污口采用50年一遇防洪标准,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2014)及行业相关规范要求。此外,本项目排污口位于河岸边,采用专用管道排放,不会产生河道阻水,不影响渔溪河正常行洪。因此,排污口设置对渔溪河的影响较小,满足河道管理的要求。 (七)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 (1)本项目污水处理设施主要处理新邵县酿溪镇新洁清洗涤中心产生的废水,根据实际废水产生情况,确定项目处理能力100m3/d。 (2)资江枯水期流量为93.6m3/s,渔溪河枯水期流量为12.96m3/s,本项目排污量为0.001158m3/s,远小于资江和渔溪河枯水期流量,不会影响水体行洪排涝。 (3)根据建设单位提供资料,本工程污水处理经排污专管于渔溪河右岸排入地表水,水质拟按下列设计条件确定: ①排污口所在渔溪河河段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Ⅲ类标准;影响范围内的资江河段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②污水处理设施出水CODcr、NH3-N、TP、TN 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及其修改单表4中的一级标准。故本污水处理设施采取“格栅+调节池+药剂混合池+反应池+沉淀池+厌氧池+好氧池+回流池+清水池”工艺处理后可符合排放标准。 (4)污水处理设施设计规模100m3/d。根据纳污能力核算,在渔溪河段项目尾水排放对纳污能力产生影响的贡献排放量为COD 3t/a,NH3-N 0.45t/a,TP 0.015t/a,远低于渔溪河枯水期最低纳污能力和资江枯水期最低纳污能力,满足水域纳污能力要求。 综上所述,本项目入河排污口是设置可行的。 二、保护措施 (一)风险防范措施 (1)防止设备故障 污水处理设施使用的机泵、阀门、电器及仪表等在运行中发生故障,将会导致废水处理操作事故。这种事故发生概率较高。对此类事故的应急措施主要是,对易损设备采取多套备用设计。在运行期间,需要操作人员经常巡回检查,及时对这些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减少设备故障率,若万一故障发生时,对废水的处置,应启动系统缓冲和回流设备,将不合格出水重新处理后回用。 (2)提高事故缓冲能力 污水处理设施主要水工构筑物的容积上留有相应的缓冲能力,并配有相当的处理设备(如回流泵、回流管道、阀门及仪表等),在发生事故后,废水池具有充足的缓冲能力。 (3)定期监测 废水排放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定期人工取样测定。 (4)规范管理 设置定岗操作人员,制定废水处理站规章制度,定期巡检、调节保养及联系维修更换等,可及时发现各种可能引起废水处理异常运行的苗头,并在有关人员配合下消除事故隐患。 (二)泄露事故风险防范措施 (1)严格按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求进行防渗建设,确保厂内建构筑物质量可满足生产运行要求。 (2)确定排水管道运行维护工程人员,为使管道系统正常运行及定期检修,对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进行定向培训,使他们有良好的环境意识,熟悉管道操作规程,了解所使用设备的技术性能和保养、操作方法,熟悉掌握设备的维修。 (3)当泄漏事故发生后,发现人在最短的时间内向应急事故处理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4)强化对管道的管理、监控和维护,确保泄漏事故零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切断泄漏点,减少废水泄漏量。 (三)事故应急措施 本报告要求企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各项应急措施进行紧急处理。 1. 暴雨造成污水处理设施无法正常工作应急措施 应急小组按防汛区域做好应急措施,使厂区的排水系统畅通,停电并加固临时用电线路,保证通讯畅通。应急领导组织厂区人员将重要设备加以安置保护,同时人员应进行自我保护。 2. 停电造成污水处理设施无法正常工作应急措施 如污水处理设施发生停电事故无法正常工作时,按下列方式进行应急救援: (1)立即上报:现场发现人员立即向当班负责人报告,当班负责人根据停电维修严重程度和波及范围在5分钟内向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由应急指挥长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由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长指挥协调整体应急抢险工作)。 (2)现场处置:积极组织力量维修,启动备用发电机组,并立即与电力部门取得联系;同时停止生产线排水。 (3)事故排除后,确保环境与设备全部安全后方可恢复生产。 3. 管网泄漏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1)管网发生泄漏后,事故发现人员立即报告车间负责人和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2)抢险组按应急方案用最短时间组织好人员和堵漏物资,迅速进行堵漏。 (3)停止生产线排水,加大回水量,停止尾水排放。 4. 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故障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1)通知车间减少排水; (2)组织维修人员对故障设施进行维修; (3)当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后,恢复系统正常运行。 5. 出水水质超标应急措施 将进水暂存在调节池,停止生产线来水,待检修完毕,确定废水能够达标排放再处理调节池的污水。 (四)应急监测 1. 应急监测方案 重大环境危险事故发生、抢险应急的同时,应急监测组负责监测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侦察检测,掌握超标污水扩散区域,附近水系分布及流向;对渔溪河和资江各控制断面进行应急监测。 (1)监测因子 pH、色度、CODcr、BOD5、SS、氨氮、总氮、总磷、LAS。 (2)监测方法 首先应当根据污染源以及污染物的类型,直接测定该污染源或排放口所排污染物在水环境中的浓度。其次由于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污染物的分布不均匀、时空变化大,需要根据事故类型,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确定采样点。 ①现场监测应当优先使用试纸、便携式仪器等测定。 ②对于现场无法进行监测的,应当尽快送至实验室进行分析,应急监测结束后需用精密度、准确度等指标检验其方法的适用性。 ③若无环境应急监测能力的,或部分监测指标无能力监测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环境应急监测能力的单位进行,必要时应与县、市环境监测站联系进行监测。 (3)监测频次 应急监测的频次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而有所变化,根据污染物的状况,在事发初期应当增加频次,不少于2小时采样一次;待摸清污染规律后可适当减少,不少于6小时一次。最近一次应急监测方案中,全部监测点位特征污染物的48 h连续监测结果均恢复到本底值或背景点位水平时,则可终止应急监测。 (5)监测点位 排污口及渔溪河于资江汇入口、汇入口下游资江400m、1200m、2000m、3600m、5000m断面。 2. 应急监测人员的防护措施 1、进入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人员,必须注意自身的安全防护,对事故现场不熟悉、不能确认现场安全或不按规定配备必需的防护设备,未经现场指挥、警戒人员许可,不得进入事故现场进行采样监测。 2、应急监测时,至少应有2人同行。 (五)建立事故性排放的报告制度 一旦事故性排放事件发生,应及时发现和处理,并迅速向当地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报告,配合当地政府对事故性排放进行处理。 (六)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为避免发生水环境风险事故,必须建立健全科学的责任追究制度。如果发生水环境风险事故,必须按照相关制度进行责任追究,直至述诸法律追责。 三、专家评审结论 专家评审结论:《论证报告》编制基本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内容较全面,论证等级、论证规模确定合理,《论证报告》经修改完善后,可作为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技术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