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局
新邵县南北汽修厂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 来源:县生态环境局
  • 作者:县生态环境局
  • 更新时间: 2024-11-29 09:04
来源:县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 2024-11-29 09:04


邵市生环罚听告(2)〔2024〕12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新邵县南北汽修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2430522MA4RDHKW5H                                       

地址/住址:新邵县酿溪镇资滨社区大应路                                

我局于2024年10月22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机油滤芯露天堆存;2、少量废机油通过雨水沟流入城市管网。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新邵南北汽修厂营业执照(副本)、罗国伟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2日;提供单位:新邵县南北汽修厂;证明内容:证明违法行为主体资格及身份。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4年10月22日;作出单位:邵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2日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存在问题有:(1)、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机油滤芯露天堆存;(2)、少量废机油通过雨水沟流入城市管网。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的违法情形。

3.《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4年10月22日;作出单位:邵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新邵县南北汽修厂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机油滤芯露天堆存、少量废机油通过雨水沟流入城市管网。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的违法情形的认可。

4.现场照片7张;作出时间:2024年10月22日;作出单位:邵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新邵县南北汽修厂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机油滤芯露天堆存、少量废机油通过雨水沟流入城市管网。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的违法情形。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通用裁量标准,处罚人民币十万元整(¥100000),裁量计算方法:“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百分值总和为0%,已选裁量因素5个: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取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取0%、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取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取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为“无”取0%,拟处罚款金额:处罚上限为10000000,下限为100000元,计算公式:[100000/1000000+(0%+0%+0%+0%+0%)×(1-100000/1000000)]×1000000=100000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的规定。对新邵县南北汽修厂法人罗国伟移送公安机关。

鉴于新邵县南北汽修厂主动配合整改,消除环境影响,未造成危害后果,适用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符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经局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拟对新邵县南北汽修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50000)。

2、对新邵县南北汽修厂法人罗国伟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厂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厂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厂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厂如果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你厂放弃听证。

地  址:新邵县农科园综合楼11层   邮政编码:422900  

联系人:艾洪龙                  电话:0739-3661403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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