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局
新邵县南北汽修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 来源:县生态环境局
  • 作者:县生态环境局
  • 更新时间: 2025-01-22 09:08
来源:县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 2025-01-22 09:08


邵市生环罚(2)〔2025〕01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新邵县南北汽修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罗*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2430522MA4RDHKW5H                                        

地址/住址:新邵县酿溪镇资滨社区大应路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0月22日对当事人新邵县南北汽修厂进行了调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机油滤芯露天堆存;2、少量废机油通过雨水沟流入城市管网。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新邵南北汽修厂营业执照(副本)、罗国伟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2日;提供单位:新邵县南北汽修厂;证明内容:证明违法行为主体资格及身份。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4年10月22日;作出单位:邵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当事人违法行为有:(1)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机油滤芯露天堆存;(2)少量废机油通过雨水沟流入城市管网。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的违法情形。

3.《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4年10月22日;作出单位:邵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当事人认可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机油滤芯露天堆存、少量废机油通过雨水沟流入城市管网,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的违法事实。

4.现场照片7张;作出时间:2024年10月22日;作出单位:邵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当事人存在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机油滤芯露天堆存、少量废机油通过雨水沟流入城市管网,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的违法情形。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4年11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邵市生环罚告(2)〔2024〕12号)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2024年12月6日,当事人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并提交听证申请书要求进行听证程序。2024年12月26日上午,我局在局会议室举行“新邵县南北汽修厂涉嫌违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案的公开听证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一是新邵县南北汽修厂即使露天存放,但该机油桶一直是密闭保存,即使是下雨,也只会导致机油桶外侧的残留物被冲刷到地面,这部分在数量上是极少的;二是据拍摄照片显示的“被污染”的雨水沟,看似湿漉漉的,其实大部分是来自于水,而非机油;三是新邵县南北汽修厂系初次违法,又积极配合整改,违法行为轻微也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认为新邵县南北汽修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提出不予行政拘留及行政处罚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废物管理名录》(2021版)的规定,当事人露天堆放的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机油滤芯为危险废物,其危废代码为:废机油HW08--900-214-08,废机油桶、废机油滤芯HW08-900-249-08。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6.1一般规定6.1.1贮存设施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包装形式和污染物迁移途径,采取必要的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以及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不应露天堆放危险废物”。当事人露天贮存废油桶、废机油滤芯(危险废物),未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环境标准要求进行贮存,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无法确保危险废物贮存的环境安全。当事人的环境违法事实清楚,不予处罚的请求不予采纳。但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又积极配合整改,消除环境影响,可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通用裁量标准,处罚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裁量计算方法为:“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百分值总和为0%,已选裁量因素5个: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取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取0%、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取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取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为“无”取0%,处罚款金额:处罚上限为10000000,下限为100000元,计算公式:[100000/1000000+(0%+0%+0%+0%+0%)×(1-100000/1000000)]×1000000=100000元。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又主动配合整改,消除环境影响,适用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经局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当事人新邵县南北汽修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新邵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新邵县数据局 网站标识码:4305220007
备案号:湘ICP备2020018426号-1 公安机关备案号:43052202000102
0739-3606418
新邵县政府门户网站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