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局
关于罗*胜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 来源:县生态环境局
  • 作者:县生态环境局
  • 更新时间: 2025-05-29 09:55
来源:县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 2025-05-29 09:55


邵市生环罚(2)〔2025〕02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罗*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罗*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4305221*0925831X                                        

地址/住址:新邵县雀塘镇雀塘社区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4月2日根据《检察意见书》(邵新检刑意[2025]9号)的线索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的个人(单位)进行处置,非法获利13.3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新邵县人民检察院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反向移送为线索(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邵新检刑意[2025]9号、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邵新检刑不诉[2025]24号)

2.新邵县鸿远金属加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罗听胜、谢飞、安献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2日;提供单位新邵县鸿远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及相关联本人;证明内容:证明违法行为主体资格及身份。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4月2日;作出单位:邵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日对你之前所在的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问题有:你在担任新邵县鸿远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法人时及日常管理时于2023年7月至10月先后三次擅自将含铝粉尘(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的单位(个人)进行处置。

4.《调查询问笔录》3份;作出时间:2025年4月2日;作出单位:邵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罗听胜于2023年7月至10月先后三次擅自将含铝粉尘(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的单位(个人)进行处置。

5.现场照片。亮证执法及罗听胜擅自将含铝粉尘(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证可证的单位(个人)进行处置的事实。

6.新邵县森林公安送案件通知书、立案决定书、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含铝粉尘的来源及罗听胜擅自将含铝粉尘(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的事实。

7、福建华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重庆市明镜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含铝粉尘为危险废物。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八十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5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邵市生环罚告(2)〔2025〕01号)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请陈述申辩、听证等要求。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项裁量标准,处罚人民币七十五万元整(¥7500000),裁量计算方法:“裁量起点60%,已选裁量因素5个:涉案危险废物总量10吨以上取1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取0%、涉案危险废物去向“通过焚烧等方式处理处置”取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取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为“无”取0%,共计罚款金额:750000元。”

鉴于罗听胜首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消除环境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经我局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陆拾贰万元整(¥:620000);

2、没收非法所得壹拾叁万叁仟元整(¥:133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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